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县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公平竞争,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16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1〕54号)文件精神,现就我县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思想,以打造“平安象山”,创建文明县城为目标,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坚持审批发证(照)与监管责任相对称的原则,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履行市场监管职能,查处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建立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二、目标任务
动员和发挥全社会力量,构建有关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齐抓共管、纠建并举的综合治理机制,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坚决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的局面,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积极引导扶持具备条件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办理许可证、营业执照,实现我县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的目标。
三、组织机构
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涉及众多行政许可、执法监管部门,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治理和执法工作,要进一步强化政府统一领导、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牵头协调、相关职能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工作机制。县查处规范无证无照经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查无办)具体承担全县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督查,相关职能部门是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各镇乡(街道)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排查掌握辖区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牵头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对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开展专项整治。
四、规范范围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列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范围:
(一)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包括其他批准文件,下同)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二)无须取得许可证件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三)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
(四)已经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但未依法取得许可证件,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证经营行为。
(五)已依法被注销、吊销或撤销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以及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六)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件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
五、职责分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查处和监管工作的通知》(甬政发〔2011〕54号)文件精神,按照“谁发证(照)、谁审批、谁负责”、谁未发证谁牵头查处以及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城管、卫生、环保、文广、国土、住建、质监、安监、商务、交通、人社、烟草、农林、民政、旅游、盐务、邮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取缔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象山政策 > 象山县政府办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xiangshanxianrenminzhengfubangongshi/20181121/202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