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党委、政府,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服务业的若干政策意见,进一步优化我县服务业发展环境,切实加大对服务业的扶持支持力度,促进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订本政策意见。
一、指导思想及发展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建设现代化滨海休闲城市目标,紧紧抓住象山港大桥建成通车和海洋经济崛起两大历史性机遇,按照“提速、提质、提能级”的总体要求,加快实施“1355”服务业发展战略,即以滨海旅游业为主导,提升发展商贸流通、海洋运输、金融服务等三大传统服务业;培育发展现代物流、总部经济、文化创意、商务中介、科技信息等五大新兴服务业;积极打造宁波影视文化产业园、大目湾新城综合体、南部新城、石浦小城市综合服务业基地、象山经济开发区城南高新创业园等五大产业基地,努力构建结构合理、特色鲜明、支撑有力的现代服务业体系,更好地推动我县经济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式发展。到2015年,实现服务业增加值205亿元,年均增长15%以上,占GDP比重达40%。
二、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发展
(一)强化对重点领域的支持。根据我县服务业发展现状,对国际贸易、现代物流、现代金融、现代商贸、商务中介、科技信息、文化创意、休闲旅游、社区服务、专业市场、总部经济、电子商务、服务外包、现代会展等十四类服务业业态,在行业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落实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加强政策资金的使用情况绩效考核,根据绩效考核情况,调整优化支出结构,突出支持重点,大力扶持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主要用于十四个重点产业培育,包括产业基地建设、服务业工作先进表彰、重大服务业项目、服务业品牌等方面的奖励,以及服务业人才培训、服务业重大活动等。2012年起,在国际贸易、商贸流通、休闲旅游、科技信息、海洋运输等行业专项财政扶持资金的基础上,新增500万元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新兴业态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以后年度根据服务业工作需要和财力增长可能逐步有所增长。已享受专项扶持政策的,不再重复奖励。
(三)加大重大项目、重点企业扶持力度。对引进国内外行业龙头企业、现代服务业重大项目以及若干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的,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对实行“一事一议”、“一企一策”以及其他享受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享受本政策的其他条款。
实施年度县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建立县、镇乡(街道)二级联动推进机制,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符合上述服务业重点领域且列入年度县重点工程建设和年度县级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土地指标上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积极申报上级服务业重大项目,争取上级服务业引导资金和上级规划用地预留指标。积极组织服务业项目融资推介会、银企洽谈会等活动,搭建金融机构和服务业的交流沟通平台,促进服务业银企融资对接,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服务业基地和服务业重大项目的支持。
(四)大力发展总部经济。重点培育传统优势民营本土总部、开放型经济跨境经营总部、战略性新兴产业区域总部、现代服务业高端总部。鼓励县内民营企业优化设在国内各地的分公司、分厂的组织经营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企业以象山为中心优化设在国外分支机构关系来发展本土总部。鼓励已引进的国内外企业在我县发展象山、宁波、长三角及中国的区域总部,鼓励引进各类重点总部企业。
加快建设东陈新区和南部新城总部经济基地,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鼓励重点服务业区域和有条件的镇乡(街道)建立总部基地,培育引进总部企业。根据新引进总部企业的投资和实缴税金情况,相应安排企业总部用地。建立一批符合我县产业导向的企业总部名录,在用地政策、财政奖励等方面给予倾斜。着力吸引税源型企业落户我县,对新引进的注册在象山县经营在外的服务业企业,其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按其当年实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企业落户后三年内实缴增值税(或营业税)和所得税环比新增10%以上部分,县财政留成部分60%给予奖励。鼓励引进国内外大型企业服务机构,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及地区服务业机构和全国100强高端服务业机构,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或总资产不低于1亿元),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按照注册资本下限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不同,分别给予200万元、400万元、600万元不等的一次性补助。对引进的国内著名服务业企业总部、采购中心、研发中心等大型服务业机构落户县服务业基地,购置、自建自用办公营业用房(不含配套与附属用房),按每平方5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100万元,5年内不得转让;租赁办公营业用房面积在1000平方以上的,且租期在3年以上,按每平方米100元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限额20万元。对新引进的县外企业集团总部,报经税务部门批准,可给予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三、积极培育壮大服务业市场主体
(五)鼓励服务业企业改制重组。制定服务业企业上市培育计划,将有上市潜力、处于成长期的服务业企业纳入上市培育对象,给予政策支持,鼓励其进行股份改制和引入战略投资者,推动其快速发展,加快上市步伐。
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并将上市公司总部迁入象山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实现上市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递增10%以上部分,其留地方所得的50%,由县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鼓励服务业企业兼并重组,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企业重组过程中,发生转让企业产权,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转移行为,不征营业税。
(六)鼓励企业高端发展。服务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产品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大力发展高端新技术服务业,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对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如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鼓励和支持产学研联盟研究开发服务业共性和关键技术,对提升发展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的重大项目,予以优先立项。
(七)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鼓励工业企业分离发展现代生产性服务业,自分离次年起3年内,免收水利基金,其实现的地方财力新增部分,予以50%的补助。其固定资产因技术进步等原因,允许加速折旧。
工业企业分离后新设立的研发、设计、网络技术、创意、服务外包、软件开发、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软件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货物运输自开票纳税人条件的,及时组织认定并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对工业企业分离后的商贸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场地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费用,在确定收取额度和比例时,如不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应从经营收入中剥离出来单独核算缴纳营业税。
(八)鼓励服务业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当年新获得宁波市知名商标(名牌产品)、浙江省著名商标(知名商号、名牌产品)和中国驰名商标(行政认定)的服务业企业,在服务业扶持资金中,参照工业品牌奖励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对符合规定的名牌出口企业,质检部门优先予以出口免验,海关积极提供通关便利措施。鼓励服务业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进行行业兼并、重组。鼓励服务业企业积极参与各级服务业标准制修订、开展服务业标准化试点项目建设等各项服务业标准化工作,并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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