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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象山县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七月二日

关于加快我县商贸服务业转型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加快商贸流通业转型升级,构筑功能完善、特色鲜明、城乡协调的现代商贸流通业体系。力争到2015年,全县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200亿元,年均递增14%以上,结合象山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扶强促优,培育骨干企业

  1.鼓励企业加快发展。在我县注册,正常营业满一年以上且年实缴税金50万以上的商贸企业,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比上年增长12%以上部分,县留成部分50%奖励企业。

  2.鼓励企业上规模。当年新达到限额以上并纳入商贸统计的企业,每家奖励5000元。2012年起五年内,在我县注册并缴纳税收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年计税销售额首次达到1亿元(住宿餐饮企业1000万元)、2亿元(住宿餐饮企业2000万元)、3亿元(住宿餐饮企业3000万元)、4亿元(住宿餐饮企业4000万元)的,每家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7万元、10万元。

  3.鼓励引进大项目、大企业。投资额(不含土地款)在2亿元以上的重大商贸流通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经县政府批准,可以按照基准地价政策确定出让底价。国内外著(知)名商贸流通企业通过租赁经营场地,开办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卖场、购物中心等,且正常营业满一年的,一次性奖励年租金的3%,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开展评优评强活动。以经营规模、税收贡献、诚信兴商、社会认知度等为主要评选指标(具体评选办法另行制订),每年在全县商贸企业中评选“商贸服务十强企业”、“商贸骨干企业”、“十佳经营者”,当选者由县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商贸服务十强企业”、“商贸骨干企业”可同等享受工业实力型、潜力型企业在子女求学、商务车辆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二、发展新型业态,提升产业层次

  5.鼓励发展商贸物流业。新引进的境内外商贸物流企业,在我县注册登记并缴纳所有税收的,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并实行“一事一议”。

  建设台湾商品营销体系。在我县注册登记并缴纳所有税收的主营台湾商品的贸易公司,其开办台湾商品城,实行“一事一议”;新开办的单店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台湾商品专卖店、加盟店,每家一次性奖励3万元;进超市设立台湾商品专柜,且营业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正常经营满一年的,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

  6.大力发展商贸总部经济。在我县新登记注册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商贸企业管理总部、区域性营销总部或采购总部等总部型企业,年实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按当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以后每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环比新增10%以上部分,县留成部分60%予以奖励。

  7.积极培育汽车4S店。在县汽车广场落户的汽车4S店,自开业之日起,年实缴税金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年实缴营业税、增值税和所得税县留成部分30%奖励企业,第二、三年新增部分30%奖励企业。

  8.鼓励引进著(知)名品牌。鼓励引进著(知)名品牌酒店,著(知)名海鲜餐饮品牌酒店来我县开设象山海鲜餐饮连锁店的,实行“一事一议”。经总部授权的国际著(知)名品牌(服装、化妆品、箱包、手表等)新落户我县(著名品牌目录由县商务局公布)的,经县商务局认定后,正常营业满一年的,每一品牌一次性奖励3至5万元。

  9.积极推进电子商务和信息化建设。对本县企业投资新办的设备投资额(指电子商务应用中必须配备的相关配套硬件设备和软件部分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网上市场),一次性奖励投资额的5%,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鼓励创建专业特色街(区)。按照全县商业网点规划要求新建或改造提升专业特色街(区)的,给予一定额度的公共设施投入补助。新被认定为国家级、市级专业特色街(区)的,每条街(区)一次性奖励创建单位15万元、8万元。

  11.扶持发展家政服务业。列入宁波市家政服务业培训机构,且年培训员工在150人以上的家政服务企业,经县商务局认定后,每家每年奖励3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宁波市级先进的,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支持家政企业做大规模。年营业额在750万元以上,年实缴税金25万元以上,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在建立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中,家庭服务企业为从事高危作业的家庭服务人员办理家庭服务员职业责任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由县级财政补助20%(最高补助额不超过72元/人/年)。政府补助部分由企业先行缴付,每年申报审核一次。

  三、争创服务品牌,提升管理水平

  12.积极争创服务品牌。商贸流通企业首次获得驰名、著名、知名商标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13.努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各类诚信服务活动,塑造窗口行业良好形象。商贸服务企业新获得国家、省、市政府各类荣誉称号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新获得市级、国家级“百城万店无假货”活动示范街(店)的,分别奖励3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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