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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象山县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象山县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第26次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象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象山县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和宁波市委、市政府提出“三思三创”、“六个加快”的具体部署,根据《浙江省创业风险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09〕24号)、《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十部委令2005年第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业投资引导基金规范设立与运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6号)和财政部、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7〕12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中共象山县委关于制定象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和《象山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2011-2015年)规划纲要》为指导,以“接轨、转型、提升、跨越”为主线,深入实施“桥海兴县”总战略,为加快象山县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和发展,推进象山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设立象山县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为了对引导基金实行规范化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引导基金是由县政府设立的政策性和引导性基金,其设立的宗旨是发挥财政资金“四两拨千斤”的作用,通过扶持创业投资企业和创业企业的发展,逐级放大,吸引国内外优秀的创业投资企业及管理团队进入象山县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促进国内外优质创业资本、项目、技术、人才向象山聚集,促进新兴产业投融资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推进象山县新兴产业发展壮大,推动象山县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第四条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严格管理”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重点引导创投基金或创业投资企业投向战略新兴产业、传统产业升级、象山县特色经济等符合象山县产业发展规划的领域,引导创业投资企业重点投资具有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企业、现代服务业及其它相关成长性企业。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新兴产业,包括:我县重点培育和发展临港新装备、海洋新能源、滨海休闲旅游和海洋新兴产业等四大战略性海洋支撑产业。加快培育新能源、新装备、新材料、海洋生物、软件信息等五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完善提升针织服装、船舶制造、汽车零部件、机械基础件和水产品加工等五大产业基地。其他符合国家、省、宁波新兴产业导向,引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能耗低、污染少,且具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新兴产业及转型升级的传统产业。

  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主要从事创业企业股权投资、并提供创业服务,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等形式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

  本办法所称创业企业,是指主要从事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销售和服务,职工人数在300人以下、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净资产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下,每年用于新兴产业高新技术研究开发的经费占销售额的5%以上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中小型企业及成长性企业,是指具有成长潜力较强、具有核心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商业模式良好、管理比较规范的上市前的企业。

第二章 引导基金的来源与规模

  第六条 引导基金主要资金来源为:

  (一)县财政预算安排;

  (二)现有扶持企业发展的有关财政专项资金整合;

  (三)可用于中小企业发展投资引导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引导基金总规模为3000万元人民币,由县财政出资3000万元人民币。主要通过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等方式实施投资运作。

第三章 引导基金的投资原则

  第八条 为充分发挥引导基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引导基金的出资原则是参股不控股,参股比例最高不超过创业投资企业实收资本(或出资额)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保证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决策、经营独立性及商业化运作。

  第九条 引导基金所投资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在象山县依法注册成立并重点投资于象山县。

  第十条 原则上,引导基金主要用于阶段参股,从严控制跟进投资。对同一企业或项目不重复支持。首期引导基金全部用于阶段参股。

  第十一条 引导基金严格按上述投资规则运作,不得投资股市、期市、汇市、房地产等,不得用于赞助、捐赠、借款等。

第四章 引导基金的组织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象山县引导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引导基金重大事项的决策与协调,并对引导基金的资金投向以及资本运营质量进行监管,但不直接参与引导基金运作。管委会由县政府领导及县金融办、财政局、发展改革局、经信局、科技局、国资办、人民银行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由县政府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金融办,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及基金有关事项的协调等职能。

  第十三条 面向国内公开征集并择优选择一家创业投资企业(或基金管理机构)进入象山县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该公司接受管委会的委托,负责引导基金的日常管理与投资运作事务,实施阶段参股和跟进投资,代表管委会行使民事权力、承担民事义务与责任。基金管理公司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面向国内征集引导基金合作的创业投资企业;

  (二)提出阶段参股与跟进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并报管委会审核;

  (三)管理引导基金投资形成的股权,履行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四)负责实施引导基金投资形成股权的退出工作;

  (五)对引导基金所投资企业(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向管委会报告监督检查情况、引导基金财务状况及运作过程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为保证资金安全,基金管理公司应在县内选定一家商业银行作为引导基金的资金托管或监管银行,负责引导基金的资金保管、拨付、结算以及日常监管工作。资金托管或监管银行应每月向管委会出具监管报告。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于每季度末向管委会报送引导基金投资运作、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报告运作过程中的重大事件,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4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五章 阶段参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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