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第 48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07〕50 号),结合我县实际,城镇土地使用税年税额按每平方米2元、4元、6元三个土地等级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明确如下:
一、丹东、丹西街道:滨海大道与丹爵公路以北区域,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6元;滨海大道与丹爵公路以南区域,年每平方米单位税额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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