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象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使用管理的意见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保护海洋资源,全面贯彻落实海域海岛使用管理的各项制度,维护用海用岛秩序,严厉打击违法使用海域海岛行为,建立健全海洋综合管理长效机制,促进海洋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海域海岛使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海域、无居民海岛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二、海域使用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坚持“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五个用海原则。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应符合省海岛保护规划、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利用规划,遵循“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的原则。

  三、沿海滩涂围垦项目的实施,依据海洋功能区划和水利围垦规划统一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四、浅海滩涂养殖用海由所在镇乡(街道)属地管理,实行有偿使用,海域使用金征收标准按《浙江省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办法》(浙政发〔2009〕8号)规定执行。海域使用金全额用于各镇乡(街道)的海洋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

  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是养殖的浅海滩涂,沿海村集体或个人从事浅海滩涂养殖使用海域的,可以向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使用同一块海域的,可通过公开招拍挂确定。

  海洋功能区划的主导功能不是养殖,但近期还不能按主导功能开发,且已被用于养殖的浅海滩涂,使用人要向所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申报登记,并签订用海协议,协议内容应事先报县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协议条款要明确有重大项目落户时,应服从重大项目用海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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