象山县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象财函〔2020〕228号

朗读
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和《宁波市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甬党发〔2014〕10号),严肃财经纪律,根据《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管理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甬财政发〔2020〕1022号)、《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象财综〔2019〕344号)、《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规定》(象财综〔2019〕345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差旅费等费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
(一)县级单位出差人员(以下称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伙食补助费。除确因工作需要由接待单位按规定安排的一次工作餐外,用餐费用自行解决。出差人员需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的,应当提前告知控制标准,并向伙食提供方交纳伙食费。
在单位内部食堂用餐,有对外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没有对外收费标准的,早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20%交纳,午餐、晚餐按照日伙食补助费标准的40%交纳。在宾馆、饭店等餐饮服务单位用餐的,按照餐饮服务单位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
(二)出差人员出差期间按规定领取市内交通费。接待单位协助提供交通工具并有收费标准的,出差人员按标准交纳,最高不超过日市内交通费标准;没有收费标准的,每人每半天按照日市内交通费标准的50%交纳。
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用餐、提供交通工具的,出差人员应当索取相应的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等凭证,个人保存备查,也可反向粘贴在报销单后一并保存,但不作为报销依据。
接待单位应当按规定收取出差人员相关费用,及时出具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或税务发票;确实无法出具上述凭证的,可出具其他收款凭证。接待单位应当加强收取费用的管理,做好业务台账登记,纳入统一核算,所收费用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解释第2号》(财会〔2019〕24号)规定,可作为代收款项用于相关支出或作收入处理。
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本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协助安排用餐应当根据出差人员告知的控制标准合理安排。各单位可根据本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交纳、报销的具体操作规定。
二、修订差旅费管理部分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差旅费管理制度,现就《象山县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办法》(象财综〔2019〕344号)有关规定进行修订。
(一)第十条修订为: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不再重复报销保险费用。如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保险费控制在每人每年30元额度内。
(二)第二十五条修订为:工作人员出差来回途中,可凭飞机、火车、轮船、客车等交通费票据所示天数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凭公务出差审批单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市外80元、市内40元。由单位统一安排车辆出行的,市内交通费不予补助。
工作人员公务出差当天往返的且确需午休的,经单位领导批准,住宿费在限额标准的50%以内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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