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泰残〔2018〕43号
各乡镇残联:
现将《泰顺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泰顺县财政局 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8年11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泰顺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落实残疾人事业“十三五”规划,发展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推进残疾入辅助性就业机构提升内涵和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残联《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7〕43号)和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泰顺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实施细则。
一、指导原则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照料和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家庭和社会共同分担的原则;坚持分类管理,推进机构规范化建设的原则。通过规范化建设,促进辅助性就业机构有效运营、可持续发展,充分发挥作用。
二、服务对象与功能
泰顺县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主要包括安置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以下简称“三类残疾人”),以及有需要照料服务的其他残疾人(以下简称“非三类残疾人”)。
辅助性就业机构除具备辅助性就业功能外,应具备生活自理能力培养、职业技能培训、康复训练、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功能。并相应建有工场作业、生活照料、医疗康复等设施,配备相应无障碍设备。
三、基本条件
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除了能够提供集中托养或日间照料服务外,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组织形式不同,可以是依法在工商、民政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也可以是各类企业、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职业康复机构等单位中的附设机构(以工农疗、庇护工场或车间等形式存在)。
(二)接纳残疾人10人以上,其中安置“三类残疾人”辅助性就业不少于5人。
(三)与安置的“三类残疾人”或其监护人签订不少于6个月的劳动合同或相关协议,为残疾人提供有报酬的劳动。
(四)能够为残疾人提供免费的午餐。
(五)“三类残疾人”每周工作时间不少于20小时。
(六)室外有活动场地,室内有工作、生活等主要功能区块划分,整体布局协调,配置能满足残疾人的基本需求和信息化管理要求的设施设备。原则上室内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15平方米。
(七)根据规模配备管理和服务人员,其中集中托养机构护理人员与托养人员按照不低于1:3比例配备,日间照料机构管理和护理人员与残疾人比例按照不低于1:10配备,并配备专(兼)职医护人员。
(八)享受集中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应同时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要求。
四、建设内容
按照“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要求,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
(一)完善的服务功能
生活照料、劳动就业、康复服务、技能培训、文体活动等五大服务功能齐全。
1.生活照料:包括中餐供应、午休、卫生保洁及其他生活服务。
2.劳动就业:包括组织生产劳动以及创造必要劳动条件。
3.康复服务:包括康复训练、辅具服务、精神残疾人服药、心理辅导等。
4.技能培训:包括生活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
5.文体活动:包括报刊书籍阅览、电视收看、体育健身、休闲娱乐以及组织户外活动等。
(二)配套的设施设备
1.基本设施设备:包括相对独立的服务设施、必要的办公场所和休息场所、餐厅、厨房、卫生间等后勤服务设施以及照明设备、桌椅、床被、空调、卫生洁具、厨具、消毒柜等配套设备。
2.功能设施设备:包括养居室(休息室)、工(农)疗室(场所)、康复室、培训室、文体活动室、心理咨询室、医务室以及生产加工设备、康复设备和辅助器具、电视、网络、多媒体、体育健身器材等配套设备(器材)。
3.安全及无障碍设施设备:包括消防、防盗、监控、呼叫、应急设备和电梯、坡道以及楼道(通道)、走廊、卫生间的无障碍扶手等设施设备。
(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
1.提供符合三类残疾人特点,安全、简单、容易操作的工(农)疗产品或政府优先采购的庇护产品。
2.寻求与相关企业、单位支持并签订稳定的原材料(包括半成品)供货(加工、装配、服务)合同和销售(服务)合同。
(四)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
1.管理团队:管理岗位设置合理,机构负责人、管理人员经过专业培训,熟悉残疾人相关法规和专业服务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