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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顺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解读

2021-05-30 泰顺县 收藏
朗读

2018年11月8日,泰顺县残疾人联合会和泰顺县财政局联合出台了《泰顺县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建设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就出台背景与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必要性及相关依据

根据浙江省残联《关于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残联发〔2017〕43号)和省残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等10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的实施意见》(浙残联发〔2016]12号)、《泰顺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推进残疾人全面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泰政发〔2016]10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

泰顺县辅助性就业机构服务主要包括安置就业年龄段的智力、精神和肢体重度残疾人,以及有需要照料服务的其他残疾人。

(二)主要条文

按照“有完善的服务功能、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稳定的工(农)疗产品、有专业的管理服务团队、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等要求,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规范化建设。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政策保障。

1.设施设备补助:凡符合县级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创建标准的,根据机构性质和规模给予一次性开办补助(详见附件2),用于机构的设施建设。认定为市级标准的,由县财政再补助5万;认定为省级标准的,由县财政再补助5万。

2.机构运行补贴:对正常运行的机构,根据I类、II类、III类规模给予分别给予900元/人/月,800元/人/月,700元/人/月运行经费补助。

3.护理补贴:在集中托养机构的残疾人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的,按照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执行。

4.安置就业补助:每安置1名残疾人,每年按不低于我县2个月最低工资的标准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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