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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政办〔2013〕9号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
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知》(温政办〔2012〕21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的通 知
温政办〔2012〕2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机制,解决监管交叉和边界不清等突出问题,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明确部分领域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分段监管为主、品种监管为辅”和“统一协调、分段监管”的监管体制,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有关部门各负其责、企业履行主体责任”的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坚持监督管理与引导规范相结合,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相结合,逐步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空白、监管交叉等问题,努力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的原则。依据《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确定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责。
(二)坚持职能相近的原则。对于因职能交叉导致的监管职责不清等问题,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以职能最接近的部门监管为主,其他职能交叉部门予以积极配合。
(三)坚持尊重实际的原则。根据相关部门现有工作力量和相关领域历史监管情况,立足于切实解决当前食品安全突出问题,确定监管职责归属。
(四)坚持有效管理的原则。从有效发挥监管效能出发,凡涉及单个部门执法依据不足的,可采取多部门联合执法的形式,避免监管空白。
(五)坚持综合执法的原则。在当前分段监管体制下,凡涉及多环节(领域)或重大复杂的食品安全问题,应以综合执法方式予以解决。
三、职责分工
(一)豆芽菜生产环节质量安全监管,由农业部门负责。
(二)芋头(土豆)去皮、蔬菜快速腌制、笋干(蕨菜)泡发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原则上由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发现以企业化生产的行为,线索移送质监部门监管。
(三)农贸市场(或农副产品批发交易市场)及其统一管理范围内从事生猪头脱毛等活动的食品安全监管,由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行为处罚依据不足的,移送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查处。商务部门应加强屠宰环节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