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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城镇职工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
三政发[2003]73号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参加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
参加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按本暂行规定参加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第三条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收费、统一管理。
第四条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按照以支定收的原则收缴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缴纳,收取标准为每人60元/年。其中用人单位承担24元/年,参保个人承担24元/年(个人自行参保者由其个人承担48元/年),县基本医疗统筹基金调剂12元/年。原已经参加改制企业退休人员医疗统筹的人员不再缴纳。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得缓缴。不按规定及时缴纳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的,暂停其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条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按月向社保经办机构缴纳,个人自行参保者由其个人按年度在每年的七月份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由社保经办机构统一为参保人员办理重大疾病医疗保险。
第六条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给付范围为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以上部分,具体标准为:10万元以内的(含10万元)医疗费用,给付比例为90%,个人自负10%;10万元以上至40万元(含40万元)的医疗费用每增加1万元,给付比例下降1%,个人自负比例增加1%;医疗费用40万元以上的,给付比例为50%,个人自负50%。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七条 重大疾病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及支付标准应保持相对稳定。社保经办机构根据上年的运行情况,提出调整意见,由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暂行规定与《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