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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政发[2003]73号
实行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础上对企业职工的补充医疗保障。其目的是维护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根据《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之规定要求,结合我县企业医疗保险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企业实行补充医疗保险,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一条 各企业单位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筹集医疗保险基金。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实行社会统筹,由各单位或行业自行管理使用。
第二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补助原则,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各企业承受能力相适应;要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杜绝浪费。
第三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主要用于:
1、补充职工(含退休人员,下同)医疗保险个人帐户。
2、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内的个人自负部分医疗费用。
3、补助住院及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中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
4、补助重大疾病或其他因素造成职工自负数额较大,并且负担确有困难的医疗费用。
5、企业确定的其他情况的医疗补助。
补助标准由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企业或行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四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筹集标准应根据企业上年度医疗费实际支出,以及基本医疗保险筹集水平和企业承受能力等情况合理确定。
第五条 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4%提取的,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
第六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报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单独建帐,企业要定期向职工公布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情况,接受审计、财政、工会的审查和企业职工的监督。
第八条 补充医疗保险结算年度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第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试行办法与《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