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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改制企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意见的通知
三政发[2003]73号
为了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接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结合我县实际,对改制企业人员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实施后改制企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办法:
1、企业改制时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执行。
2、企业改制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依据其本人在改制前的连续工龄,每工龄年按改制时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5%的标准提取基本医疗保险费,由企业一次性划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按2.5%标准提取了医疗保险费的工龄年按45.45%折算率折算为缴费年限。改制前折算的缴费年限与改制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已改制的原国有企业,在改制时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办法:
1、原国有企业职工在企业改制时的连续工龄,按45.45%的折算率折算为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下称折算年限)。《暂行规定》实施后不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在企业的连续工龄,不得折算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2、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改制前的折算年限与《暂行规定》实施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累计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本人补足20年。
3、企业改制后至《暂行规定》实施前退休的原国有企业人员,个人已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财政划拔的医疗保险费中退回与可折算缴费年限相应的医疗保险费;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必须在《暂行规定》实施后3个月内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原国有企业职工在改制时未提取医疗保险费的,其工龄年按2002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2.5%计提医疗保险费,由县财政从国有资产中划入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国有资产不足或无法划拔时,由县财政予以弥补。
四、《暂行规定》实施后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不享受门诊包干费。
五、参加《三门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原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退休人员,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管理,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意见由县劳动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七、本意见与《三门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同时实施。
八、《三门县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后原离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