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发[2003]74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意见》(国办发[2000]37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省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01]1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在实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补助水平要与我县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
(二)保证国家公务员合理的医疗需求;
(三)医疗补助办法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享受范围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单位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不包括未列入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范围的使用事业编制的工作人员。
(四)经批准列入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列入财政当年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划入社保经办机构。具体标准为每人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7%提取,以后根据经费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不计征税、费。
四、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及标准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公务员个人帐户的补充和医疗费用的补助。
(一)职工个人帐户补充
具体标准为:以上一年度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35周岁以下(含35周岁)划入1%;35周岁以上至45周岁(含)划入2%;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划入3%;退休人员划入4%。
(二)门诊医疗补助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完毕后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和公务员个人按比例分担。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75%,个人自付25%;45周岁以上至退休前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补助85%,个人自付15%;退休人员由公务员补助医疗经费补助90%,个人自付10%。
一个结算年度内,按比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后个人自负的门诊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超过1500元以上部分,退休人员超过1200元以上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其中在职人员补助90%,退休人员补助95%。
(三)住院医疗费用补助
1、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住院医疗费用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个人负担部分,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补助50%;45周岁以上至退休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
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住院医疗费用,由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后余下的个人自负部分,由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下列标准补助: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补助50%;45周岁以上至退休补助60%;退休人员补助70%。
3、一个结算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按比例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和重大疾病医疗保险基金给付后个人负担部分,在职超过1500元,退休超过1200元,超过部分由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四)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应由个人直接按比例自付的医疗费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不予补助。
五、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帐,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接受财政、审计、劳动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
(二)社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使用及管理。社保经办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建立和健全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对医疗补助经费开支情况进行严格审核,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六、其它
(一)公务员医疗补助结算年度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年度相同。
(二)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一并征收。
(三)公务员医疗补助水平随我县经济发展及基金使用情况适时调整。
(四)本办法实施前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七、因工伤、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公务员补助经费不予支付,由原资金渠道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