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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清理规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指导意见的通知
根据《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管理暂行办法》和《三门县清理规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施方案》规定,对清理规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清理规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工作,必须在各级党委(党组)的领导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清理规范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工作,要贯彻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清退人员的经济补偿和各类社会保险等各项待遇的落实。
1、县级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清退费用,经过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人员的清退费用由县财政承担,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人员的清退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2、财政部分拨款的事业单位的清退费用,经过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人员的清退费用由县财政和用人单位各负担50%,未经人事部门批准的临时用工人员的清退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3、其他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的清退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负责。
4、临时机构的临时用工人员清退费用,视其经费来源渠道分别参照上述三类单位执行。
三、下列临时用工人员为重点清理对象:
1、与岗位需求条件不匹配的;
2、在本单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
3、工资待遇低于我县最低工资标准的。
四、现有临时用工人员先由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的人员由人事部门组织统一考试,本系统(部门)审查考核后,择优录用;报考工勤岗位的人员由用人单位自行组织考试、考核,公开择优录用。
五、规范以后,工勤岗位(除驾驶岗位外)实行劳务派遣。
六、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实行回避制度。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人员与用人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有血亲、姻亲关系需要回避的,应主动回避。
七、用人单位必须如实填报《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如填报失实造成该退不退或被清退人员各项待遇得不到落实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填写《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申报表》,要做到理由充分、岗位明确、条件清晰。
《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临时用工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三门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计划申报表》等表格请各单位自行复印,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按时上报联席会议办公室。
八、编制外用工人数较多的重点单位的党委(党组)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研究。
九、严禁机关事业单位(含临时机构)擅自用工,严禁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