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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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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1月7

 

 

 

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科技和经济发展,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技术创新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专利工作促进技术创新的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金来源

三门县专利专项奖励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在县科技经费中切块,额度为每年科技经费总额的10%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用途:

(一)授权的国内专利和国外发明专利的奖励;

(二)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

(三)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四)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五)开展专利宣传、培训、服务工作,加强专利执法条件建设。

(六)提高专利代理机构工作积极性,完善专利服务平台建设。

第四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为该专项资金的主管实施单位。

第五条  奖励对象:

(一)在三门县注册登记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专利权人专利申请地为三门辖区范围的自然人。

(二)为鼓励专利发明人或设计人及专利转化主要实施人员的积极性。专利实施单位应在奖金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奖励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员及专利转化主要实施人员;引进、购买的专利进行实施的单位应根据专利转化主要实施人员的贡献大小,适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专利奖励

 

    第六条  申请专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申请的国内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

(二)申请的国外发明专利已被有关国家专利管理机构授权。

第七条  申请专利奖励需报送下列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奖励申请表;

(二)授权国的国家专利管理机构颁发的专利证书及复印件;

(三)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持本人身份证;申请人为单位的,须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第八条  奖励额度:

(一)国外发明专利每件奖励30000元,同一发明内容在境外不同国家申请并授权,按一件计奖。

(二)国内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0000元,国内发明专利的奖励时间界定,以发明专利“授权公告日”为准。

(三)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2000元,单位或个人(指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两万元。

(四)外观设计专利每件奖励500元,单位或个人(指专利权人)同一年度(以“授权公告日”为准)申请实用新型专利补助,合计补助金额不超过一万元。

 

第三章  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

 

第九条  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对象是三门县内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企业。

第十条  申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的奖励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拥有专利权或专利使用权且权属明确;

(二)实施的专利为有效专利;

(三)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含量高,产业化前景好、并对三门县产业发展有重要影响;

(四)项目已在三门县内实施,经济效益显著,市场前景广阔。

第十一条  申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企业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展复印件各1份;

(三)项目实施总结;

(四)营业执照及当年财务报表;

(五)采用专利权转让或许可方式实施的,应提交相关有效合同副本。

第十二条  经审核符合条件,获实施专利技术产业化奖励的每项奖励2万元。

第十三条  获奖励的项目优先推荐国家、省、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四章  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

 

第十四条  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领导专利意识强,各项管理制度完善,企业效益显著;

(二)拥有自主开发的专利产品10件以上(必须有发明专利)并批量生产,每年都有新的专利授权;

(三)重视专利制度建设,单位内设有专利管理部门,专利档案有人员分管;

(四)重视专利法规的宣传和专利知识的培训工作,每年都有专利活动。

第十五条  申请专利示范企业奖励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三门县专利示范企业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当年专利年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各1份;

(三)单位专利管理部门及人员分工情况说明;

(四)单位参与或举办专利活动情况说明;

(五)单位的营业执照及当年财务报表。

第十六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专利示范企业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被评为国家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10万元;被评为省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5万元;被市评为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3万元;被评为三门县专利示范企业的,奖励2万元。

 

第五章  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的奖励

 

第十八条  为倡导社会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激发技术人员的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对在专利事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发明人和优秀专利工作者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优秀发明人的条件为:

(一)发明的专利已经实施产业化,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技术具有国内领先水平,在专业领域中获得好评;

(三)专利申请拥有数量和质量的统一,多人合作申请中是第一发明人。

第二十条  优秀专利工作者的条件为:

(一)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专利工作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方向;

(二)热爱专利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勇于开拓,不断进取,推动技术创新工作成绩突出;

(四)促进专利申请量的提高,加快专利的实施,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章  专项资金的申请与审批

 

第二十一条  三门县科学技术局常年受理本办法规定的奖励申报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申报审批程序:

(一)在收到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的请求及相关资料后,三门县科学技术局按程序及时组织审核工作,对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发出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到三门县科技局办理资金领取手续。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全额追回已奖励的款项,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  科学技术局必须恪守职责,依法行政,认真审核各项申报资料,并对申请人和申请单位的资料负有保密义务;对在专利奖励审核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取消审核资格,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三门县专利奖励办法》(三政[2008]7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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