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
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的通告
三政发〔2010〕29号
为有效遏制出生婴儿性别比失调,严厉打击人为选择性别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秩序,促进全县人口与经济、社会、环境、资源的健康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及国家人口计生委、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通告如下:
一、严格B超使用准入管理和备案许可制度。县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对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的B超及操作人员进行登记备案和资格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要依法吊销执业资格。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使用“B超”及染色体检测等医疗技术设备进行胎儿性别鉴定。个体诊所和个人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购置“B超”机及染色体检测化验仪器,违者由县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其“B超”机及化验仪器。
二、严禁任何医疗机构和个人利用B超等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疗(含个体)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开展涉及计划生育业务的B超诊断时必须报县卫生局、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对孕妇进行B超检查诊断要严格登记,B超室内应悬挂醒目的禁止胎儿性别鉴定的标志。
三、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行为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非法为他人鉴定胎儿性别或施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的,由县人口计生局会同县卫生局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相应罚款。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同时,对其所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降级、降职或撤销职务处分。对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处以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对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生育对象,原生育安排失效,并不再安排二孩生育指标。
四、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非法销售、使用终止妊娠药物。严禁个体行医者使用终止妊娠类药物和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违者由县计划生育局依法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物、医疗器械。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严禁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直接向个体医疗机构和个人出售终止妊娠类药物。严厉打击无《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而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的行为。违者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会同人口计生、卫生等行政部门严肃查处,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五、严格实行凭证、定点引流产制度。计划内妊娠妇女不得自行终止妊娠。特殊情况确需终止妊娠的必须凭县级人口计生主管部门证明到县计划生育指导站或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并建立严格的审核登记手续。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妇女自行终止妊娠的,取消生育指标。
六、严禁弃婴、溺婴、非法收养子女。婴儿死亡的,应由乡镇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未经医院诊疗死亡的,其父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计生办,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查证核实。对怀孕后胎儿下落不明,婴儿出生后去向不明,以及弃婴、溺婴和非法收养子女的生育对象,不再安排生育。对故意弃婴、溺婴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人口计生、公安、监察、卫生、民政、工商、药监等部门要联合行动,开展专项打击非法进行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溺、弃女婴行为的集中活动,发动群众举报,掌握线索,及时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强社会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揭发举报非法鉴定胎儿性别或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给予举报人五万元的奖励。受举报单位对举报人的姓名、地址、电话等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举报电话:83331682、83332376。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