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规范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通告
三政发〔2010〕28号
根据《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下称《条例》)、《台州市征收社会抚养费自由裁量权指导规则》的规定,违反《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县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就征收标准通告如下:
一、多生一胎的,最低征收标准为三倍;
二、多生二胎及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三、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七五倍征收;
四、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二倍征收;
五、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六、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七、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八、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可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就高征收社会抚养费。
九、上述征收标准自
特此通告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