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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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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政发〔200933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中部分政策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筹资标准

农村居民参合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二、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每次住院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级累进计算,给予补偿,起付线301元。

3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       补偿50%

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55%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60%

1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65%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县外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市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参合人员因病需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县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核准方可转院诊治,其补偿标准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原补偿比例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2.参合的在校学生每次住院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级累进计算,给予补偿,起付线100元。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补偿55%

1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65%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75%

1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在校学生意外伤害经所在学校证明,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上部分,按可补偿费用的82%予以补偿。

(二)生育补偿

对正常分娩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定额补偿。

(三)门诊和住院补偿最高封顶线

参合人员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当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30%,在保障期内,普通门诊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00元,参合人员一次或多次累计获得补偿金额最高为:城乡居民50000元,学生80000元。

三、本补充规定与《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具有同等效力,原《管理办法》与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自20097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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