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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
补充规定的通知
三政发〔2009〕33号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
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补充规定
为进一步完善我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制度,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8〕271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中部分政策予以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筹资标准
农村居民参合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40元,其中个人缴纳30元,各级财政补助110元。
二、补偿标准
(一)住院补偿
1.参合人员每次住院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级累进计算,给予补偿,起付线301元。
301元以上至2000元部分 补偿50%
2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55%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60%
1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65%
30001元以上部分 补偿70%
参合人员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执行上述补偿标准;在县外市内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80%补偿;在市外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治的,按上述标准的60%补偿。
参合人员因病需转县外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提出转院意见,并经县合作医疗业务管理中心核准方可转院诊治,其补偿标准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原补偿比例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
2.参合的在校学生每次住院治疗费用,按以下比例分级累进计算,给予补偿,起付线100元。
100元以上至1000元部分 补偿55%
1001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 补偿65%
5001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 补偿75%
10001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 补偿80%
30000元以上部分 补偿90%
在校学生意外伤害经所在学校证明,其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上部分,按可补偿费用的82%予以补偿。
(二)生育补偿
对正常分娩的给予每人500元的定额补偿。
(三)门诊和住院补偿最高封顶线
参合人员门诊费用补偿比例为当次门诊可补偿费用的30%,在保障期内,普通门诊累计最高补偿金额为500元,参合人员一次或多次累计获得补偿金额最高为:城乡居民50000元,学生80000元。
三、本补充规定与《三门县城乡居民合作医疗管理办法》(三政发〔2008〕45号)具有同等效力,原《管理办法》与补充规定有冲突的,以补充规定为准。本补充规定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