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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政发〔2009〕24号
现将《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
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好饮用水源,保证高枧乡的供水安全,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三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和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结合本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划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整个库区正常水位线向陆域纵深
二级保护区范围:除一级保护区外的所有集雨区。
第三条 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低于国家规定的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符合国家规定的GB 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不低于GB 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
第四条 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由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城建、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农业、公安、交通等部门及高枧乡政府履行各自的职责,协同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实行相应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保护区周围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水源的行为进行监督检举。
第六条 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水源保护区应设置明显的保护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损坏保护标志。
第七条 三门县石牯牛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废液。
(二)禁止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放射性物质或者有毒有害污染物的车辆和容器。
(三)禁止新建、扩建、改建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选矿及其他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
(四)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高毒和高残留农药。
(五)禁止将含有可溶性剧毒物质和放射性物质的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入地下。
(六)禁止直接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在保护区陆域堆放、存贮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他废弃物。
第八条 一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二)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已设置的排污口必须拆除;
(三)禁止设置油库、墓地;
(四)禁止从事种植和放养禽畜,禁止在库区投料养鱼;
(五)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六)禁止设置与供水无关的码头和停靠的船舶。
第九条 二级保护区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第十条 供水单位及卫生、环保部门应对三门县石牯牛水库的水质加强分析、监测,及时掌握水质变化动态。
第十一条 保护区内发生污染事故,直接责任人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减轻危害程度,并立即向环保部门、供水单位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二条 保护区内水源水质遭受严重污染,威胁供水安全等紧急情况下,环保部门应及时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采取强制性的应急措施,防止污染扩大。
第十三条 保护区内一切可能对饮用水源水质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经环保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除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外,还应依法承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重大水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三门县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