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
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以下简称案件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执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有关要求以及《工商总局关于依法公开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意见(试行)》(工商标字〔2014〕110号),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按照一般程序查办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行政处罚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其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或者自然人住所、肖像、电话号码、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办案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权利人。
公开案件的类型主要包括: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查办的案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查办的案件。
第三条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主动、及时、客观、准确、便民的原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局申请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要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信息,包括: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二)案件名称;
(三)被处罚的自然人姓名,被处罚的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四)主要违法事实;
(五)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六)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七)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因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发生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及时公开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移送的案件,要公开行政处罚结果信息。
第五条 办案单位按照“谁办案、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在处罚决定书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报送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到经检大队。经检大队接收办案单位报送的假冒伪劣和侵权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后,及时梳理,5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信息公开审批表和信息公开表(附件1、附件2),提交法规科审核、案件分管领导批准后,由经检大队实施公开。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予公开的,或者整个案件依法不宜公开的,经检大队写明理由,应当自收到案件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一并或另行履行报批手续。
第六条 办案单位自
第七条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通过三门县政府信息公开网站予以公开,也可以同时选择本局门户网站、公告栏、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第八条 向社会公开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对食品药品、卫生器材、农业生产资料等事关人民群众健康和安全领域的案件信息,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予以公开。
法律、法规对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经检大队负责本办法实施的信息发布、档案管理等工作;办公室负责信息公开组织协调工作;法规科负责审核;信息办负责技术支持。办案单位和办案人员负责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报送。
相关科室和人员未按本办法规定履行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职责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