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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细则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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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的通知

三政办发〔2007〕6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七年七月四日
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27号)和《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三政发〔2007〕30号)的精神,为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充分发挥效益和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按计划完成,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列入省县计划的农民饮用水工程建设项目。第三条  百村饮用水工程项目是指:为改善农民饮用水条件,以地方自筹为主,财政适当补助资金,多渠道资金投入改建、扩建或新建的农村净水工程、管网工程和水源工程,其中:净水工程为净化和消毒设施及其配套工程等,管网工程为引输水管道、行政村内的输配水工程和从城镇或乡镇中心水厂大管网接入的村级输水主管道,水源工程为山塘、堰坝和大口井及其配套工程等。有条件从城镇供水管网或乡镇中心水厂接入而不愿接入的行政村,不列入细则的补助范围。 第二章  立项管理第四条  申请列入省县计划的饮水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应填写《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项目建设申请表》,经乡镇对项目筛选后,于每年3月底或7月底前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轻重缓急、分步推进的原则,并经实地核实评定后,下达年度实施计划。凡饮用水条件较差、当地配套资金足额、列入“十村示范、百村整治”的村项目,优先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第五条  对列入省县计划的饮水项目,应编制工程建设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具体根据《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实施方案)编制提纲》要求编制。第六条  饮水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以《三门县城镇供水水源规划》、《三门县农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和有关规划为依据,由相应专业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及时将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进行查审,并形成审查意见书。第八条  饮水项目的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应按照审查意见书,经设计单位修改完善后,于当年6月底或10月底前上报县水利局批复,并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三章  建设管理第九条  百村饮水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第十条  积极推行工程招投标制,土建工程概算投资超30万元和管材等设备超10万元的工程必须实行招投标,净化消毒等设备由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采购,招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执行。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当地乡镇政府对招投标过程实行全程监督和管理。第十一条  施工招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三级及以上资质或具备相应等级的市政工程施工企业资质。可不进行招投标的工程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劳务人员进行施工,但需配备安全员及本工程需要的特种行业许可证人员。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第十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辖区饮水工程建设的管理和监督,并落实项目专人监督员。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主要检查乡镇和建设单位的责任人是否明确,检查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进度以及资金到位情况。第十四条  建立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任务完成情况等月报制度,项目法人或建设单位应在每月26日将报表送各乡镇人民政府,由各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于当月28日报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对进度缓慢、措施不力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并在全县范围内通报。第四章  资金管理第十五条  百村饮水工程是农村基础设施,属地方公益性项目,资金筹措以各行政村自筹和乡镇投入为主,省县对饮水项目进行适当补助。具备市场运作条件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引导民间资本或外资参与投资、建设和经营。第十六条  县财政设立百村饮用水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饮用水的规划设计、项目补助、水质检测和办公室业务管理等。各项目单位也应相应建立独立核算帐户。第十七条  省县专项资金补助标准按《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执行。第十八条  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本细则所规定的专项资金安排使用范围和分配原则,在进行初步设计(或实施方案)核查后,按专项资金补助标准,对所报项目初步确定补助的具体内容和数额。饮水工程项目实施中,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承包合同拨付补助资金总额的40%到项目单位,余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下拨至项目单位。当年省县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有结余的,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实行专款专用原则和效益原则。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省县计划的饮水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各乡镇要严格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年度实施计划,及时调整筹资方案,确保项目资金不留缺口。项目资金的筹措,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要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县财政和水利部门要做好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和管理,加强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第二十一条  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资金或自筹资金不落实的,除如数扣回省县财政拨付的资金外,并视情况对直接责任人由有关单位给予处理,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验收管理第二十二条  饮水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查,并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验收申请。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有关部门组织验收。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工后,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人员对项目进行验收前测评,将抽查户数不少于该村户数的20%进行群众测评,要求群众满意度高于95%。第二十四条  饮水项目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一)工程项目竣工报告,工程建设总结报告;(二)工程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三)工程决算报告;(四)工程质量检测报告;(五)工程试运行报告;(六)水质化验报告;(七)工程建后管理报告;(八)其他资料。第二十五条  对验收不合格项目,责令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建设资金不予补助,并在全县通报批评。 第六章  建后管理第二十六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办理交接手续,业主单位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明确工程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落实管理主体和人员,制定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运行管护规章制度,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第二十七条  项目要按照不同的投资主体,合理确定水价及水费收取方式,逐步推行定量供水、超额加价的办法。要确保供水水费足额按时收缴到位,保证供水工程实现良性运行。第二十八条  各乡镇要抓好水源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控制水源地污染物的排放,有供水任务的水库山塘严禁养殖投饲。定期对水源水质、制水水质和配水水质进行检测,保证生活饮用水能长期达到国家有关标准。专人管理,定期清洗保养蓄水池和净化设备,定期投放净水药物,确保农村饮水安全。第二十九条  各乡镇要加强上岗人员的专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第三十条  县百村农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乡村级水厂建后管理实行年度考核制度,对建后管理较完善的项目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具体考核方法由县百村农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 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县百村农民饮用水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三门县百村饮用水工程项目资金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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