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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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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关爱行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0

 

 

三门县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关爱行动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进一步完善我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逐步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机制,切实解决因独生子女死亡和伤病残引发的生活困难,根据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所指计划生育特殊家庭,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且经本人自愿申请,可列为扶助对象。

1.父母双方均为三门县户籍的;

2.父母双方于193311以后出生;

3.夫妇中女方年满49周岁以上的;

4.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5.现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三级以上)。

扶助对象再生育、合法收养子女、亡故、子女康复或户籍迁出我县后,终止享受扶助资格。

二、适用条件和标准

(一)一次性抚慰金

1. 独生子女死亡家庭补助。独生子女于07周岁(含7周岁)、718周岁(含18周岁)、18周岁以上死亡的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2万元、3万元。

2. 独生子女残疾家庭扶助。独生子女依法鉴定为三级、二级、一级残疾的家庭,分别给予一次性抚慰金1万元、1.5万元、2万元。

3. 独生子女未成年其父母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一级至三级),视情给予一次性抚慰金500010000元。

(二)特殊扶助金

1. 独生子女死亡特殊扶助金。父母每人每月分别按三门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50%享受特殊扶助金,直至亡故。

2. 独生子女伤残特殊扶助金。父母每人每月分别按三门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最低月工资标准的30%(一级)、20%(二级)、10%(三级)享受特殊扶助金。

3. 独生子女父母双方死亡或发生意外伤残(一级至三级)特殊扶助金。其子女年龄未满18周岁,享受每月特殊扶助金600元,直至其满18周岁。

4. 重大疾病治疗扶助金。因独生子女发生意外死亡的父母在同一年度住院医药费数额较大的,医药费总额贴除医保等各类补助后的个人自负部分达到1万元以上部分、2万元以上部分、3万元以上部分,分别按20%30%40%比例标准给予扶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独生子女未满18周岁的,经县级以上医院认定,患有重大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理,且家庭条件极其困难的,给予每人每年5000元的扶助金。

三、审批和发放

(一)申请人需提供的资料

独生子女死亡、伤病残父母以家庭为单位申请扶助金,原则上以母亲为申请人,离异、单亲家庭以子女抚养方为申请人。须提供的资料包括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收养登记证或收养公证书)、独生子女死亡证明、伤病残证明、经县级以上医院治疗证明等相关资料和合法证明。

(二)申请确认程序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对象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填写附件有关申报表。所在单位或村居初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公示(10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调查核实和批准。

(三)资金发放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根据上报的扶助对象,申请县财政拨款。计划生育特殊扶助金委托银行按月发放至个人账户。

四、经费保障

1.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经费由“计划生育公益金”列支。

2.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由县财政列入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并足额保障。

五、资金监管

县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制度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监督。

六、相关责任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回相关资金;未退回扶助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再接受其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申请。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参与虚报、隐瞒、伪造骗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七、特殊情况说明

1. 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违法生育或收养的,不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补助范围。

2. 再婚夫妻符合法律、法规、政策有关生育数量的规定,生育子女和合法收养子女,以其家庭生育和收养子女数认定,符合独生子女家庭的,纳入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金补助范围。

3. 在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抚慰金和扶助金补助不计入申请人家庭收入,不影响其已享有的其他社会福利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建立完善计生特殊家庭扶助制度,切实解决失独家庭在生活上、精神上面临的困难,对于医治失独家庭心理创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失独家庭的关心和照顾,有得于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社会稳定与和谐。各乡镇、街道和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失独和残疾家庭扶助制度落到实处。

(二)注重宣传,营造氛围。各乡镇、街道要采取多种形式,向群众宣传失独家庭扶助政策,积极开展关怀计生特殊家庭活动,使计生特殊家庭真正感受到党和政府温暖,受到社会的尊重。

(三)加强监督,抓好落实。严格执行关爱计生家庭特殊扶助政策,严格按照对象确认条件和工作程序,严格受益对象公示制度,认真细致做好扶助对象审核和扶助金发放,接受社会监督,增强政策执行的透明度,确保公正、公开、公平。纪检监察、审计部门要对计生特殊家庭享受的扶助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九、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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