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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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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横渡镇产品质量和

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镇属部门单位:

《横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镇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横渡镇人民政府  

                    二○○八年七月十日

 

 

 

 

 

横渡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工 作 方 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质量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根据县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镇范围内开展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通过对全镇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重点问题的集体整治,解决当前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建立健全从产品设计、原料进厂、生产加工、质量检验、出厂销售的工业产品过程监督链条,建立健全从种养殖、生产加工、质量检验、流通销售到餐饮消费的食品安全过程监督链条,建立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的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建立覆盖全镇的产品质量监督网络,把我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组织领导

  长:柯铭涛

副组长:余 

  员:王      杨加真   包肖峰   叶国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包肖峰兼任。

   三、主要任务,工作目标

   (一)农产品质量质量安全整治。对全镇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进行整治;加强对种植、养殖业产品、农药残留和“瘦肉精”、“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药物残留监测;加强对水产品源头微生物、重金属及水域环境状况监测;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的违法行为。到今年年底,全镇农产品批发市场100%纳入县质量安全监测范围;基本解决农立品生产基地,规模种植养殖场、农业标准化示范场使用违禁农药兽药和饲料加剂问题,杜绝违规生产、销售和使用甲胺磷对硫鳞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5种高毒农药。(农办、农业服务站负责)

   (二)生产加工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使用非食品原料和回收食品生产加工食品以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坚决取缔无卫生许可证、无营业执照、无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非法生产加工企业、严肃查处获证企业生产不合格产品等违法行为;加强对小作坊的监管,全面推行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制度。(卫生、工办负责)

   (三)流通领域食品质量安全整治。严格食品经营主体市场准入,落实食品质量市场准入、交易和退市的各项制度,推进实施食品进货检查验收、购销台帐及索证索票、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严格检查和标识签管理。加强对农村食品进货渠道和农村集体的管理,落实区域监管责任,重点打击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不合格售的违法行为。严厉查处食品批发市场、小食杂店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食品以及经销过期变质、有毒有害、假冒伪劣食品等违法行为。严厉查处水产品经营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化学物质等违法违规行为。(工商所、工办负责)

   (四)餐饮消毒安全整治。全面实施餐饮单位食品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制度;加强对学校食堂、企事业单位食堂、建筑工地、小型餐馆、小吃店、食品摊位的卫生监管;严格推行餐饮业原料进货索证和验收制度,严厉查处采购、使用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豆制品、劣质食用油、不合格调味品、工业用盐、非食品原料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卫生、工办、农办负责)

   (五)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积极推进牛、羊、家禽的定点集中屠宰,大力实施特证上岗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严格检验检疫,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和病害肉的违法犯罪行为,保证猪肉产品质量,促进屠宰行为规范化经营,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和畜产品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没有检验(疫)证明的猪肉不准进入市场销售。(农办、工办、卫生、工商负责)

四、工作要求和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这次专项整治,浦镇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根据本工作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治任务和目标,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方案,各部门由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开展好本部门行政职权内的监督管理工作,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把发现和消除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责任落实到每个相关部门、每个村、每个企业和店铺,要严格责任追究制度。

(二)依法整治,加强监管。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管管理的特别规定》等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各部门要围绕本整治工作方案,做到令行禁止,密切配合,搞好   接,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对重大制假售假违法行为和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分子,要依法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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