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涉及本镇的行政许可事项,依法经自查和上级机关的确认,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部门、条件、程序和期限。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示是指应向公众公开由本镇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条 公示的内容应当真实、可靠、准确。
第四条 本镇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委托其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的,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第五条 本镇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建设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示范文本等逐项进行公示。
第六条 本镇依法组织实施的公民特定资格考试,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其他助考材料。
第七条 本镇实施建设行政许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收取费用的,应当公布法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八条 本镇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统一由办事报务窗口公开,群众有权查阅。
第九条 申请人要求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本镇应当说明、解释。
第十条 公示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通过一楼大厅办公室意图、政务公开栏等办公场所进
行公示;
(二)在本镇政务公开栏、公告栏上进行告示;
(三)利用散发传单及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