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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浬浦镇人民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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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三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门县财政局《关于印发三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三人劳社〔201284号)要求,我镇制定了《浦镇人民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浦镇人民政府下属事业单位奖励性

绩效工资考核办法(试行)

 

根据三人劳社201284号《关于印发三门县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逐步建立事业单位岗位责任与绩效挂钩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健全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原则

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多劳多得、优质优酬的原则,综合考虑本镇事业单位的人员结构、岗位设置、工作分工等因素,既适当拉开差距,避免平均主义,又要加强调控,防止收入差距过大。在核定的绩效工资总量内,将干部职工的绩效工资分配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等直接挂钩,结合年度考核和平时表现,决定本单位内部绩效工资分配方法,充分发挥绩效工资分配的导向和激励作用。

二、考核对象

根据三岗办[2011]112号《关于同意浦镇下属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的批复》确定的浦镇下属事业单位在岗在编的正式工作人员。

三、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

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按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的30%核定,县核发的在编正式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为17376元。奖励性绩效工资分为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的48.2%,即8376元,按月发放;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占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1.8%,即9000元,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在次年的第一季度一次性发放。 

 四、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办法

1、考核分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结果作为发放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依据。

2、平时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出勤和完成工作情况,由镇纪委和党政办会同工作人员所在办公室共同负责。

3、年度考核主要考核工作人员的德、能、勤、绩、廉等五方面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采用千分制计分,考核工作由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县人力社保局规定和我镇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办法统一组织实施。

五、兑现方法

(一)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

    月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8376/12,即每人每月698元。根据平时考核结果按月进行发放。

(二)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即9000元)的发放。根据《浦镇机关干部绩效考核办法》和《浦镇驻村干部目标责任制考核办法》两个文件进行考核,考核实行千分制,由镇考核领导小组根据干部的业务工作与驻村工作进行考核,确定考核得分,核准年度考核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额。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扣发(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当月有无故旷工的,扣发当月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无故旷工累计5个(含5个)工作日以上的,不得享受年终奖励绩效工资;

2当月请病事假累计超过3天(含3天)的,按请假天数计扣当月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年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含20天)或病假超过2个月的(法定休假、婚假、丧假、产假时限和工伤治疗期间除外),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3、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推诿扯皮,不负责任,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扣发16个月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4、被有关部门效能检查通报或群众投诉查实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5、被解除聘用合同的,自解聘次月起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再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6、因违法违纪受到处分的,处分期内停发月度奖励性绩效工资,并不得享受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按月份比例计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1、新调入人员按工资关系转移时间起执行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份比例计算;

2、退休或调出人员从退休或调出的次月起停发月奖励性绩效工资,年终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份比例计算;

3、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享受50%月奖励性绩效工资,试用(见习)期满按其他在职人员同等条件计发。年终考核奖按定级后月份比例计发;

4、新录用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减半(即生活补贴每月763元,岗位津贴每月699元),有工龄的新进人员,在试用(见习)期内岗位津贴减半(按已定级的岗位津贴减半),生活补贴全额发放。

(五)借用(上挂、下派)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由基本工资发放单位依据借用(上挂、下派)单位考核结果发放;借用单位不得发放其他奖励性工资。

七、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考核管理,镇成立绩效工资考核领导小组,由镇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和分管人事、纪检、财务的领导为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纪委办、组织办、财政所的相关人员组成。日常事务由党政办负责牵头。

对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考核的全过程要公开、透明,随时接受干部职工的监督和质询。年度考评的各项得分必须保存有原始依据,考核量化分数及结果要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天,并告知可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复核。考核结果公示期满后,干部职工无异议的,由镇人事、纪检、财务按考核结果计算,并兑现年度奖励性绩效工资。

八、实施时间

本实施办法经全体事业人员大会讨论通过后,自201311执行,按“先执行后补差”的原则, 2010年1月12012年12月30期间未执行绩效工资而造成的差额部分由县讨论后再行通知。

九、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三人劳社[2012]84号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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