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泗委[2011]3号
关于印发《2011年泗淋乡村级组织换届
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行政村、乡属各部门单位、企业:
现将《2011年泗淋乡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三门县泗淋乡委员会
2011年1月24日
2011年泗淋乡村级组织换届工作方案
按照县委统一部署和要求,经乡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从2011年1月21日起,在全乡范围内组织开展村级组织换届工作。为保证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结合我乡实际,现就村级组织换届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党的十七大和省十二次党代会以来的各项部署和要求,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带头人队伍为目标,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扩大党员群众有序政治参与,集中广大党员群众的意志和智慧,选出素质优良、结构合理、群众公认的新一届村级组织班子,为加快实现泗淋后发赶超发展,全面推进我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工作内容
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从2011年1月21日开始,到4月上旬基本结束,按先村党组织换届,后村委会换届,再进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和村经济合作社换届的顺序进行组织。
(一)村党组织换届工作
1、村党组织委员会的职数和结构
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从严控制村党组织班子成员职数。原则上正式党员人数不足7名的设书记1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名,不设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人数8人至50人的,职数为3名;正式党员人数在51人以上的,职数为5名。确因工作需要,职数超过上述规定的,须以书面形式报县委组织部备案。村党组织副书记职数,由乡党委从各村实际出发合理确定,但设5名成员职数的村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累计职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一半。
2、村党组织班子成员任职资格条件
任职资格条件: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村民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②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④文化程度较高,身体健康,大部分时间在村,有精力开展工作;⑤有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⑥一般应当是村干部任职资格认证对象。村党组织书记除上述六方面条件外,还应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统揽全局的协调能力,善于做群众工作。
限制性条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把那些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党组织成员。
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列为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①不是村干部任职认证对象的;②现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男超过60周岁、女超过55周岁的;非现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男超过55周岁、女超过50周岁;③近三年内综合考核2年“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以上三类人员,确因工作需要列为候选人的,乡党委须书面报县委组织部备案。
第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村党组织成员候选人: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正被纪检部门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②三年内两次受到党纪处分的,或者现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受到党纪处分未满一年的;③热衷于封建迷信、宗派活动,私心重,政治素质差的;④群众推荐得票不高或者群众信任测评未过半数的;⑤长期外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⑥上届当选为村党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成员后,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工作,不履行职责的;⑦三年内因严重违反财务管理制度,贪污、挪用公款、拖欠和私自出借集体资金,数额较大并造成集体重大损失的。
第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党组织委员:①非现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的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②现任村党组织委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二年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
第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村党组织书记:①换届当选的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届期内不发展党员的,或者村党组织书记在届中接任一年后,不及时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导致长期未发展党员或者解决长期不发展党员问题不力的;②现任村党组织副书记、委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满一年的;③现任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未满二年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未满二年的;④现任村“两委”干部,近三年内综合考核2年“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3、党组织换届选举安排(2月12日~2月25日)
(1)党内外信任测评和民主推荐(2月12日~2月14日)。
①党外信任测评和民主推荐。以户为单位或由全体有选举权的村民参加的方式,组织群众对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进行信任测评,并以无记名投票等额推荐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
②党内信任测评和民主推荐。全体党员对符合任职条件的党员进行信任测评,并以无记名投票等额推荐村党组织委员候选人。同时讨论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党员情况。
③党员自荐。允许符合条件的党员个人自荐参选,到乡组织办报名登记,乡党委结合党内外测评结果确定。
村党组织根据党内外推荐、党员自荐结果,按照委员职数两倍的比例,确定候选人推荐人选并上报乡党委。测评和推荐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不计入应到会人数党员报乡党委批准后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公示举报电话:89335907)
(2)党委推荐审查、竞选承诺、公示(2月15日~2月19日)。
①党委推荐审查。乡党委根据资格条件对候选人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综合考虑信任度测评、党内外民主推荐、干部考评、班子结构等情况,按照多于应选人数一至二名的差额确定候选人初步人选,并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反映或虽有反映但不影响其确定为候选人的,由上届村党组织确定为候选人预备人选并上报乡党委,经批准后提交村党员大会选举。
②竞选承诺。全面推行候选人书面公开竞职承诺活动,候选人应在正式投票选举日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向乡党委提交公开竞职承诺材料,包括参加竞选理由、任期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以及创业承诺、责任承诺、廉政承诺、服务承诺等,经乡党委审查后在本村公示。
(3)组织党内选举(2月20日~2月22日)。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要求,由上届村党组织委员会主持召开党员大会,对村党组织委员正式候选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召开党员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再召开党员大会提名产生书记、副书记人选。有条件的村,可以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提名产生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委员。无论是总支部,还是支部建制的村都应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特别是泗淋、桃峙两个总支部建制的党组织的下属党支部还应召开支部大会进行选举。
党员会议人数要求:正式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实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含五分之四),会议有效。对长期外出、年老多病或因事不能到会等原因无法参加选举大会的党员,经联系本人后,公示5天,报乡党委批准,可以剔除基数。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的对象为:①患有精神病或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②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③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的;④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⑤其他特殊情况的。对发现有党员故意避会或中途退场等干扰选举苗头的村,乡党委要在选举日三天前向每名党员发放书面通知,告知选举日期、明确故意避会或中途退场将受到的组织处置措施等。情节严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严格按照党内有关规定处置,直至除名。
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的被选举人,在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职数没有选足的,应就不足名额进行再次选举。
(4)结果公示(2月23日~2月25日)。
除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村以外,其他村将党组织成员提名结果、提名情况报乡党委,由乡党委班子集体讨论定夺。乡党委对产生的新一届村党组织委员、副书记、书记进行为期三天的公示,最后结合公示情况党委发文批复。
(二)村民委员会换届工作
1、村民委员会的职数和结构。
村民委员会班子的职数要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控制在3至7名,原则上人口在2000人以下的村确定3人,2000人以上的村确定5人,3000人以上村确定7人。具体职数由乡党委、政府提出指导性意见,提交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村民委员会中,必须有妇女成员,实行专职专选。积极提倡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减少村干部职数。若干自然村联合设立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组成应当兼顾村落分布情况。
2、村民委员会成员资格条件。
任职资格条件。按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五条规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的精神,明确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能带领村民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各项任务;②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处事公正、作风正派、联系群众、热心为村民服务;③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能独立完成任务;④文化程度较高,身体健康,大部分时间在村,有精力做村委会工作;⑤有开拓进取精神,懂经济、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村民委员会主任除了上述五方面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农村实际工作经验,全局观念较强。
限制性条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把那些近年来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自荐人),不得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①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刑满释放(或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满后)未满5年的;②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③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④因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各村必须把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资格条件特别是限制性条件,以及符合限制性条件的人如有当选则当选无效的规定写入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经村民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通过生效后严格执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和本村的选举办法对候选人(自荐人)进行必要的资格审查。对有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村选举办法规定的限制性条件规定情形的,要依法取消其候选人(自荐人)资格,不提供其与选民见面机会,也不组织其参与竞选活动;出现符合村选举办法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的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积极推行任职资格条件联审制度。乡党委、政府将对照“五种情况人员”标准,组织有意参选的对象提前进行排摸。在全面掌握不能确定为候选人(自荐人)的对象底数的基础上,对候选人(自荐人)任职条件进行初审,初审通过的人选,提交县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纪检监察、组织、民政、法院、检察、公安、司法、计生等部门和单位进行联审,通过审查的候选人(自荐人)按规定程序提交选举。对于通过无候选人方式或另选他人途径当选的村委会成员,须经任职资格联审,出现有村选举办法规定的限制性条件的人员,当选无效。
3、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安排(2月26日~3月25日)。
(1)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2月26日~2月27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由新支委和现任村委会酝酿人选,并由现任村民代表会议以表决方式产生。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共三至九人组成,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日常工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产生后,及时启用村民选举委员会印章,制定本村选举办法,确定本村选举日。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自被确定之日起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足三人的,所缺名额应当及时补足。
(2)开展登记选民工作(2月28日~3月2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要依法开展本村选民的资格确认、审核和登记,做到不错登、不漏登、不重登,自觉接受群众对选民登记情况的监督,认真对待村民提出的意见和要求。要按照“三登”要求进行登记,即凡是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村民,即可被登记为选民:①本村户口;②年满18周岁(选民的年龄计算时间,以全乡统一选举日2011年3月23日为准。选民出生日期以居民身份证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③享有政治权利。选民登记应当严格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三类人员分类进行登记、公布。对户籍在本村但不在本村居住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提前以公告或其他形式告知,参加选举的村民应在规定时间内主动到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在规定时间内未主动登记的不作为本届选民;对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是否在本村进行选民登记,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在选举办法中予以明确。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本人书面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村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不列入选民名单。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大学生“村官”,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由村选举办法明确选民资格,参加村民委员会成员竞选。
登记选民开始之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定本届村民委员会选举的登记选民日期、选举日和本村登记选民的相关要求,报乡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发布公告。登记选民可由选民登记员上门登记,提倡村民主动到登记站进行登记。村民选举委员会必须印制选民登记名册,对具有选民资格的选民进行审核确认后造册登记,并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张榜公布选民名单。选民名单公布后,遇选民死亡的,其选举权利终止;选民应征入伍的,保留其选举权利;新迁入户籍的村民,不新增为选民。村民对选民名单有异议的,可在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在三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并公布处理结果。
(3)登记参选(3月3日~3月6日)。
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也可以通过个人自荐或群众联名推荐、村民小组推荐两种方式产生推荐人选。个人自荐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参加竞选;被提名人选(推荐人选)有意参加竞选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报名参加竞选。个人自荐的选民和登记报名参加竞选的推荐人选是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选民未登记参加竞选的,村民选举委员会不确定其为自荐人,不提供其与选民见面机会,不组织其参与竞选活动,不允许其在村内公共场所尤其是选举会场张贴有关书面材料。
(4)资格审查(3月7日~3月10日)。
村民选举委员会对照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尤其是限制性条件,对登记报名参加竞选的被提名人选(自荐人)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凡是登记报名参加竞选的都确定为自荐人,对自荐人不能采取候选人提名的方式取前几名,“海推直选”的按提名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
(5)竞职承诺(3月11日~3月18日)。
村民委员会成员自荐人(正式候选人)在正式投票选举日前三日,以书面形式就遵守换届选举纪律、依法公平参选、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任期工作目标和工作思路等问题,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交书面公开竞选承诺(包括竞职、创业、辞职三项承诺)材料,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通过适当方式公布。
(6)委托办理(3月19日~3月21日)。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代为投票,但候选人(自荐人)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每一选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受委托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再行委托其他选民代为投票。选民已将本人选票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不得接受他人委托代为投票。选举时,委托人要求取消委托的,应当是委托人的选票未被受委托人领取、且委托人本人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取消委托投票手续后。委托人表达取消委托意愿后,在其办理取消委托手续期间,受委托人不得领取委托人的选票。有条件的村可以取消委托投票。
规范委托投票办理手续,实行委托投票登记审批制度,具体程序如下:①报名办理。本村选举日的三日前,需要委托他人代为投票的登记参加选举的选民,向村民选举委员会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办理委托投票手续时,应当提交委托人的书面委托书;委托人无法亲自办理委托投票手续而委托受委托人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受委托人还应当携带受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原件。②审核公告。村民选举委员会登记在案,并在选举日的前一日十二时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并公告。未经审核公告的委托无效。选民在委托审核公告后不得再办理委托投票手续。③签发委托证。委托投票公告后无反映、争议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在选举前向受委托人签发委托投票证。④参加投票。选举时,受委托人凭委托投票证领取委托人的选票并参加投票。
(7)正式选举(3月23日~3月25日)。
会场布置: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切实保密、简单实用、方便选民的原则,在选举大会或投票站设立秘密写票处。选民应当在秘密写票处写票。投票应当在工作人员监督下不受其他选民干扰地进行。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准备好投票用品,包括: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标志、工作人员证、选举结果报告单、票箱封条等物品。投票场所张贴竞选人(候选人、自荐人)资料、投票注意事项以及投票起止时间等公告。要合理设置验证发票处、秘密写票处、代写处和投票处,按流程设计好选民领票、写票、投票的循环路线,以保证投票选举整齐有序、秘密公正地进行。工作人员应在投票区进出口、投票箱周围加强监管,无关人员不得进入,不得使用摄影机、照相机、手机、录音笔等任何器材对选票和填写过程进行拍摄或录音,保证选民意志不受干扰。
代写员确定:每个村都应当在秘密写票处设立代写处。代写员可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从非本村选民的教师等人员中聘请。文盲或因身体状况无法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委托代写员代写,代写员不得违背委托人意志。本村选民、工作人员不得要求为选民代写选票。
正式选举: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主要采取无候选人选举、有候选人选举两种方式。全面推行无候选人选举,实施“自荐直选”制度,即具备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的选民,都可以自荐竞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经资格审查合格后,通过竞职演说或提交书面竞职承诺参选,然后选民以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如采取有候选人选举的,由选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选举委员会进行资格审查,由过半数选民参加投票提名,按得票多少确定正式候选人,然后以无记名秘密投票的方法,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成员。
(8)另行选举。
在村委会主任、女委员已选举产生,且职数达到3人的,原则上不再进行另行选举。若村委会主任未选出、或女委员未选出、或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实行有候选人选举,按第一次得票数从高到低确定候选人。未接受资格审查的,应该在确定候选人前立即进行资格审查。
另行选举以得票多的当选,但得票数不得少于参加投票选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选举应当在选举投票日当日或者在选举投票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经另行选举,应选职位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职位可以空缺。主任未选出的,由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决定,在当选的委员中推选一人主持工作。经另行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仍未选足三人的,可以不再进行选举,已选出的成员资格有效,并由其负责村民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性工作。另行选举的程序与第一次选举时的程序相同。按原定投票日登记确认的选民资格继续有效,不必进行重新登记。原委托关系继续有效,但被委托人成为候选人的,委托自然终止,原委托人可以办理另行委托手续。
(三)村民代表换届工作
1、村民代表职数和结构。
村民代表的职数由上届村民代表会议根据本村户数、人口数和居住条件讨论决定。人口不足五百人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二十人;人口五百人以上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不少于三十人;规模特别大的村,村民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八十人。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五分之四以上。
村党组织成员应当通过法定程序推选增补为村民代表。党员一般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
具有本村户籍、非村民代表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表决权。
2、村民代表任职资格条件
(1)应具备条件:①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②依法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③关心集体,办事公道,在群众中有较高威信;④具有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时间、精力。
(2)有下列行为或现象之一的,不宜推选为村民代表。①丧失民事行为能力;②被判处刑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附加刑可以单独适用;缓刑虽然刑罚不立即执行,也属于被判处刑罚的情形。
出现不符合村民代表资格条件人员推选出的,其村民代表资格自行终止。若严重违反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或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村民代表会议的,应终止其村民代表资格。
3、村民代表推选安排(3月26~3月30日)
村民代表的推选工作,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进行。
(1)讨论制定推选办法。推选时,先由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在广泛听取村民意见的基础上制订村民代表选举办法,召开上届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2)确定推选方式。村民代表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进行推选,也可按5户至15户为单位划分选区进行推选。推选村民代表应当有推选单位半数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户代表参加,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按票数从高到低产生。选民或户代表须直接参加推选,不得实行委托投票。推选村民代表,实行有候选人推选或者无候选人推选。村党组织成员如果不是村民代表的,可以村党组织成员参选村民代表信任票决制等方式增补为村民代表。为确保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中党员、妇女达到规定比例,全面实行妇女村民代表定位专选或单列专选。妇女村民代表定位专选,指村民代表职数2名以上的选区,一部分职数在本选区全体选民中推选产生,另一部分职数在本选区妇女中定位专选产生。妇女村民代表单列专选,指单列部分村民代表职数专门面向妇女,由全体户代表或全体选民,按规定单列职数在全村妇女选民中推选产生。积极鼓励党员参加村民代表竞选,积极引导广大选民在党员中推选村民代表。
(3)组织选举。根据选举办法规定的选举方式开展投票选举。村民代表的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的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四)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工作
1、村务监督委员会职数规定。
村务监督委员会一般由3至5人组成,具体职数根据村的规模大小确定。设主任1名,一般由村党组织成员或党员担任。原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纳入村务监督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下设村务公开、“三资”管理、工程项目等若干监督小组。
2、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资格条件。
应具备:依法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本村村民;思想政治素质好,坚持原则、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在群众中有较高威望;热心本村公共事业,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掌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能正常履职。
同时,各村要按照新修订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结合本村实际,在村选举办法中提出候选人的具体资格条件。要旗帜鲜明地反对把那些近年来有违法犯罪和违纪行为、参加邪教组织和非法活动、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人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要明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确定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1)被判处刑罚未执行完毕,刑满释放(或被判处缓刑考验期满后)未满5年的;(2)被劳教或解除劳教未满3年的;(3)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受处理后未满5年;(4)因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5)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出现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全面推行辞职承诺制度,候选人承诺当选后,若出现违法违纪、不能正常履职或群众评议差等情形的,应主动辞去职务。
3、村务监督委员会换届安排(3月31日~4月3日)
(1)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规范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产生方式,村党组织应根据村民推荐或自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候选人,经乡党委对候选人资格条件初审和县级有关部门联审后,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凡由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需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日的5日前张榜公布。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正式候选人名单需于村务监督委员会投票选举3日前张榜公布。除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候选人的村党组织成员外,其它村党组织、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近亲属(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赡养关系的亲属),村文书、村报账员,均不得列为村务监督委员会候选人。引导、鼓励和支持通过法定程序,把分管纪检工作的村党组织成员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把具备一定财会、工程管理等专业知识的党员或村民代表选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
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当选无效。
各村的具体选举办法,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在乡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指导下根据各村实际情况拟订,提交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公布实施。
(2)组织投票选举。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村务监督委员会的,参加投票的村民代表须超过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由全体全民选举的,参加投票的选民超过全体选民半数的,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正式候选人及其近亲属等利害关系人不得担任监票、计票工作人员。
(3)公布选举结果。选举结果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宣布并报乡党委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并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选举结束后,上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在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产生之日起10日内,将公章、办公场所、办公用具及其他事项,移交给新一届村务监督委员会。乡镇对移交工作应当予以指导、监督。
(五)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工作。
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依法选举产生社管会和社监会。可采用社员大会或经社员大会授权社员代表大会等方式选举,不论何种选举方式,都要制定具体选举办法,经表决通过后公布实施。社员代表可以和村民代表交叉任职,社员选举委员会可以和村民选举委员会相一致。依法选举村党组织书记担任村经济合作社社长,提倡村经济合作社社管会成员与村党组织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社监会成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交叉任职,但社管会成员与社监会成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
1、村经济合作社职数和结构。
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一般由社长、副社长和委员3~7人组成,社监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3~5人组成。社管会社长要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由党支部书记担任;社监会主任要通过一定的选举程序由党支部分管纪检的委员担任。社管会、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
2、村经济合作社换届安排。(2月27日~4月3日)
(1)建立社员选举委员会(2月27日~3月1日)。
与村民选举委员会相一致,并同步进行推选,原则上要具备社员资格,并及时报乡党委、政府确认后公布。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推选为社管会、社监会候选人的,要及时退出;选举委员会主任被推荐为社管会候选人的,由副主任主持选举工作。
(2)开展社员登记(3月2日~3月4日)。
与选民登记工作同步进行,村经济合作社在对社员资格审核确认基础上进行登记,并张榜公布,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乡政府备案。对按照现有法规政策一时难以确认社员资格的个别特殊人员,可在选举前暂缓确认其资格,待选举完成后,其社员资格交由新一届社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
(3)推选社员代表(3月28日~3月30日)。
与村民代表推选同步进行,社员代表在有选举权的社员中推选产生,代表人数与村民代表基本一致。在选举社员代表时,要注意广泛性和合理性,兼顾社员代表的职业、年龄分布,可以和村民代表交叉任职,将具有社员资格的村民代表依法选为社员代表。在推选社员代表时,可同步将社员大会的职权授予社员代表大会。
(4)制定选举办法。(与讨论制定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办法同步进行)
根据县制定的村经济合作社选举办法和操作范本,结合实际,明确社管会、社监会机构设置及职数、任职条件、投票选举的方式和程序等内容,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及时向社员公告,报乡政府备案。对通过另选他人形式选出的人员,也要进行资格条件审查,不符合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当选无效。
(5)推选候选人。
社管会一般由社长、副社长和委员3~7人组成,社监会一般由主任和委员3~5人组成。社员选举委员会要充分征求社员意见,采取党组织推荐、社员推荐或自荐相结合方式提出社管会和社监会成员候选人名单,报乡党委、政府审查同意后确定,并于选举日前至少3天张榜公布,候选人可以有差额。对异地任职或下派的村党组织书记推荐为社管会成员候选人的,可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授予其社员资格,但不享受社员经济权益。社管会、村党组织和村委会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本社财务人员不得作为社监会成员候选人,担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的党组织成员除外。
(6)组织投票选举社管会、社监会成员。(与村务监督委员会选举同步进行)
组织召开社员大会或经社员大会授权的社员代表大会进行无记名投票选举社管会、社监会成员。投票前,要做好领票、投票、计票、唱票等相关准备工作。社员选举委员会经确认选举有效后,当场宣布所有候选人和被选人所得票数,并在投票选举当日或次日,将当选的社管会、社监会成员名单向全体社员公告。遇特殊情况需要延迟公告的,需经乡人民政府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批准。
社长、副社长由社管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社监会主任由社监会在其成员中选举产生。要通过法定程序将村党组织书记选为社长,鼓励村党组织成员选为社监会主任。选举结果报乡政府备案,经乡政府汇总后报县农业局备案。
三、切实加强对村级组织换届工作的领导
此次换届选举工作要求在4月上旬结束,整个工作时间紧、任务重,乡里专门成立了以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换届选举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对换届选举工作进行面上指导。各行政村要予以高度重视,深入动员,周密安排,成立相应的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领导机构,保证本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