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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14-0019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14〕80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
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并轨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四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9日
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衔接
并轨工作实施办法
为统筹推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设,完善和整合现行养老保险政策,增强制度的公平性,适应流动性和保证可持续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26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14〕19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衔接对象
(一)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参加我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以下简称“原参保被征地人员”),以本人自愿为原则,允许将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接转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土地已被征收、经核定符合三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有关规定的参保对象、但未办理参保手续的被征地农民,可视为原参保被征地人员。
(二)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须直接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衔接参保办法
(一)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即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下同)的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或转保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允许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登记受理的当月足额缴费的,从次月起按月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劳动年龄段内的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经申请可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抵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劳动年龄段内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按照参保时个体劳动者最低缴费标准,折算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并按相关规定分别记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上述人员正常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在办理参保(衔接)时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参保后,应按规定继续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三)本办法实施后新产生的被征地农民选择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办理当年我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最高档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足15年。政府补助全额计入个人账户,并按照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我县各档次缴费标准的算术平均数折算缴费年限,有关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四)衔接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补缴时上一年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80%确定,缴费比例统一为18%,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记入统筹基金。考虑到年龄偏大人员的承受能力,适当降低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标准。具体为:年龄每增加1岁,一次性补缴标准降低5%,依此递减,最低降至一次性补缴标准的50%。
(五)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时,其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个人专户储存额及利息和政府补助抵缴应缴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同时终止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及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的个人专户储存额和政府补助金额按以下办法计算:
1.未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加上政府补助;
2.已享受被征地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抵缴金额为村集体、个人缴费的本息减去已领取待遇金额(余额少于零的按零计算),加上政府补助。
原参保被征地人员衔接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经县政府批准75%以上土地被征收村的人员,政府补助按个体劳动者最低月缴费标准的16个月量化确定;即征即保人员按个体劳动者最低月缴费标准的22个月量化确定。
(六)新产生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折转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政府补助标准随全县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调整作相应调整,具体额度为我县个体劳动者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最低档月标准再乘以36。
(七)被征地农民衔接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时,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计发养老待遇,不再重复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精减退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计划外长期零时工晚年生活补助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待遇。
补缴对象不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
三、相关政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