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正文

关于印发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JSMD00-2014-0012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14〕66号
  
关于印发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4年9月28日    三门县青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三门青蟹品牌,规范三门青蟹的生产经营秩序,保证三门青蟹的质量和品质,保护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三门青蟹,是指产自三门行政区域范围内,符合三门青蟹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批准公告和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832-2011,由国家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以“三门”地理名称命名,并经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锯缘青蟹。三门青蟹销售时应当附有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第三条  三门县区域范围内的青蟹养殖、销售、保护及相关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设立三门青蟹产业发展与管理工作机构,建立管理工作机制,并对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第五条  各级组织应充分调动广大生产、经营者申请使用三门青蟹地理标志的积极性,发挥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推进三门青蟹产业化发展。 第二章  养殖管理第六条  三门青蟹生产环境应当符合浙江省地方标准DB33/T 832-2011 C.1的要求,海水交换良好,风浪平静,无污染源的内湾中高潮区或高潮区,底质为泥沙质的沿海和河口地区。第七条  养殖所需苗种为天然捕捞或人工培育的苗种。人工培育的苗种质量应当符合DB33/T 832-2011 C.2.3.2的要求,自然海区捕捞的苗种质量可参照人工培育的苗种。第八条  养殖水质应当符合DB33/T 832-2011 C.3.2.1D的要求,即应当符合NY5052-2001的规定。第九条  养殖日常管理按照DB33/T398.2-2003执行。按照无公害养殖要求,做好养殖日志。第十条  需要使用药物时,用药必须符合NY5071-2002规定。使用的渔药应具有渔药登记证、渔药生产批准证、执行标准号。第十一条  养殖过程中选用优质鲜活饵料,饵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十二条 经检测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的三门青蟹,不得销售。 第三章  地理标志管理第十三条  三门青蟹由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商标注册人)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的,称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由三门县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的,称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第十四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经授权或批准后方可在其产品上使用。第十五条  申请人申请使用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条件:(一)三门青蟹养殖企业、三门青蟹养殖专业合作社或三门青蟹养殖户;(二)有固定经营场所和营业执照的青蟹经营户。第十六条  申请人申请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时,应向商标注册人提供下列材料:(一)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二)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规范使用承诺书;(三)有效营业执照;(四)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养殖证或养殖塘承包协议书等)。第十七条  申请人申请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时,应向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供下列材料:(一)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识使用申请书;(二)县海洋与渔业部门出具的青蟹产自三门行政区域内证明;(三)具有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的检验报告。第十八条  在受理后,按下列程序办理:申请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标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15日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一)对申请人的产品或产地进行实地考察;(二)综合审查后,作出书面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与商标注册人签订《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将许可合同上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同时送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存查。由商标注册人发给《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授权书》。申请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由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查合格注册后使用。第十九条  申请人在《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满后要继续使用的,须在合同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向商标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的,合同有效期届满后禁止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二十条  县青蟹产业发展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青蟹产业办)是县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职责是根据县人民政府授权负责全县青蟹产业发展和日常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县青蟹产业办履行以下职责:(一)宣传贯彻青蟹产业发展政策,研究拟订三门县青蟹产业发展与管理的相关政策、工作措施,编制三门青蟹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二)协助相关部门做好三门青蟹产业新技术的开发、示范、推广和培训工作,指导青蟹产业规范发展;(三)负责三门青蟹文化建设和品牌的推广、宣传工作;(四)会同相关部门做好青蟹养殖病虫害及疫情的监测、预报、防范、处置和技术指导;(五)组织、协助开展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和专用标识的制作、发放及日常管理工作;(六)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三门青蟹生产、销售等环节进行监督管理;(七)协调相关部门对商标侵权、违规经营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八)指导青蟹行业协会的日常工作,对行业从业者开展守法经营宣传教育;(九)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二条  有关行政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一)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门青蟹市场交易秩序的规范管理和监督,加强市场监管,取缔无照经营;依法对假冒三门青蟹、三门青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侵权等不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捆扎物超标等违规经营行为进行查处。(二)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专用标志的使用申请受理,并加强监督管理;负责制定三门青蟹计量方式和标准;依法对假冒三门青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计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三)县海洋与渔业部门负责三门青蟹养殖环境、技术工艺、投入品、产品数量的监测和技术指导,指导生产者建立养殖记录等工作;做好三门青蟹产地、质量、等级的检验;对三门青蟹养殖者的身份名称、水域位置、养殖面积、蟹苗来源和投放数量等信息数据进行登记和管理;加强对三门青蟹生产和销售的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四)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占道经营、乱设摊销售等违反市容环境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加强三门青蟹户外广告的管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三门县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sanmenxian/20210629/350341.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