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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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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SMD00-2014-0011

      
三门县人民政府文件
 
三政发〔2014〕62号
  
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推进我县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优化我县城市功能布局,加快经济转型升级,改善城区面貌和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城市品位,提升综合竞争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关于实施“空间换地”深化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浙政发〔20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研究,现就城区工业用地“退二进三”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施目的通过实施“退二进三”政策,使我县城区低效利用、产能落后和布局不合理的工业用地退出工业项目用于发展第三产业,从而推动经济转型升级,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提升城市品位。二、实施原则(一)科学规划,政策扶持。“退二进三”工作要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加快落后产能淘汰。对搬迁企业实施政策扶持,引导企业结合搬迁,加快转型升级,扩大生产经营规模,增强企业竞争能力。(二)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政府制订企业“退二进三”总体工作计划,明确工作方向和要求,实施主体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引导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做好搬迁工作。(三)市场主导,有序推进。“退二进三”工作应结合城市改造,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突出重点,有序推进。“退二进三”企业腾出的土地资源由政府收回,凡要进行经营性开发的,按市场化运作模式实施,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操作。(四)明晰产权,保障权益。准确把握“退二进三”的土地处置政策,做好确权登记工作,做到产权明晰。妥善处理“退二进三”过程中的经济、法律关系,切实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三、实施范围和认定条件(一)区域范围县城建成区(滨海新城除外)范围内的工业用地。(二)认定条件1.基本条件。“退二进三”企业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及环境保护等要求,必须是已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合法土地,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权属清楚、无争议。只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尚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必须先行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报批手续。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退二进三”范围。(1)因城乡规划调整或实施城市规划需要进行旧城改造的工业用地;(2)前三年年均税收入库数500万以上的企业因转型升级需要自行申请退出的工业用地。该企业须在本县范围内另有工业生产用地和转型升级项目。(3)其他经县政府认定需要“退二进三”的工业用地。四、实施方式企业实行搬迁,以货币形式一次性结算,不再安排生产用地,企业职工安置、债权债务处理等由企业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自行解决。原生产场所由政府收储并调整规划后公开出让。因实施城市规划或者公共利益需要搬迁的工业企业,其产业属政府鼓励类或重点扶持类的,经依法审批,可以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迁入工业集聚区。五、补偿政策(一)原企业用地补偿。原出让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实施主体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按“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依法评估,如评估价格超过所在区块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200%的,则按基准地价200%结算,原免缴、缓缴的土地出让金应在土地收购补偿费中扣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偿价格按照所在区块现行工业用地基准地价60%给予补偿;涉及集体土地的,按规定办理征收手续后,纳入收购储备。原企业用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三门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表单位:元/平方米
级别 范   围 工业用地基准地价
一级 老城片:建民路-环城东路-人民路-龙山路-南山-朝阳路-城关中心西侧-新兴街;大湖塘片:朝晖路-亭旁溪-梧桐路-环城南路-湫水大道-石羊溪-朝阳路 370
二级 一级地以外,海游港-亭旁溪-五号路-丹山东路-朝阳路-客运西站西侧-珠游溪 320
三级 一、二级地以外,沙田洋片:东四路-珠游溪-客运西站西侧-丹峰山西麓-繁华路-金山路;溪北片:马家山-珠游溪-琴江山庄西侧-山;大湖塘片:朝阳路-凤凰山西麓-规划路-丹山西路 275
四级 一、二、三级地以外,沙田洋和城西片:丹峰山西侧-西一路-山麓-安居小区-珠游溪;枫坑塘片及大湖塘片其他区域;海游中学区块 240
五级 一、二、三、四级地以外,城西片其余区域;铁路站场片核心区;滨海片:滨经七路-横港-海游港-滨经十五路-横港 210
六级 一、二、三、四、五级地以外,铁路站场片规划建设区内其余区域;滨海片:旗门港-滨经B1路西侧河-金鳞湖-滨经十路西侧河-海游港;及头岙工业区块 185
七级 估价区范围内其余区域 175
备注: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时公布实施的级别基准地价为准。 (二)不可搬迁建(构)筑物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合法的建(构)筑物补偿价格根据其结构结合成新等评估确定,并报县“退二进三”领导小组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确认;未确权建筑的补偿由县“退二进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确定。原企业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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