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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亭旁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亭政〔201434

 

 

 

关于印发《亭旁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的 

 

各行政村党组织、村委会,镇属各部门单位:

 

现将《亭旁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亭旁镇人民政府

201449

 

 

亭旁镇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人民政府各办的信息公开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规范、完整统一、真实有效、及时准确的原则,应当遵守国家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镇党委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和指导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镇长为本镇信息公开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对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应当公开的。

第六条  各办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贯彻落实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

(二)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三)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

(四)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五)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

(六)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

(七)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

(八)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九)其他需要公开的镇政府信息。

第七条  涉及下列内容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得公开发布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条  信息公开事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各办应当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和资料,保证信息资料的时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镇政府各办应当对本办的行政权力事项建立行政权力目录,并实施动态管理行政权力的庙宇、增加、变更、转移、取消等必须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或变相增加、扩大、转移。行政管理权发生变化时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对目录予以修订并公布。

第十条  镇政府各办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微博、宣传栏等多式样公布行政权力法律依据、运行流程图、承办科室、办理期限、相对人权力和投诉举报途径等。行政管理职责变化时,相关职能各办应当及时对运行流程图作出更新处理,并在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公开程序。

(一)整理和记载。各办按照规范行政权力运行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和记载行使行政权力的运行信息及新的需要公开的项目信息,认真填写亭旁镇行政权力运行记录本,并指定人员按季汇总。

(二)审定和发布。各办公室主任为行政权力公开运行的责任人,各办整理和记载的行政权力运行信息经办公室主任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初审签字后交党政办审核公示,纪委负责备份归档,严格资料管理。

第十二条  镇纪委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

第十三条  镇纪委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依法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可以聘请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其他社会人士担任监督员。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公开的政府信息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有权向各办指出。确有错误或者不准确的,各办应及时更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各办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党委政府办公室或者镇纪委投诉。党委政府办公室或者镇纪委接到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

第十七条  各办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镇纪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分管领导、办公室主任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

(一)未将应当公开的事项及时公开;

(二)公开的信息内容不真实、不全面的;

(三)不按规定的方式公开应当公开的事项的;

(四)对本单位所公开信息的内容未按规定更新的;

(五)对于责令整改的问题,拒不整改的;

(六)泄露国家机密的;

(七)对投诉、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应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镇纪委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亭旁镇人民政府

201449

 

 

 

 

 

 

 

 

 

 

 

 

 

 

 

抄送:县纪委        

亭旁镇党政办公室                2014年4月9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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