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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协作会商制度
为规范举报投诉工作,高效、妥善地处置举报投诉,根据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协作会商制度,经研究,决定建立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投诉协作会商制度。
一、会商参加人员
分管举报投诉中心的局领导,举报投诉中心、涉及举报投诉处理的科室负责人;也可根据需要邀请其他与会商事项相关的科室负责人及法规科负责人参加。
二、会商形式
(一)会议会商。由分管举报投诉中心的局领导主持召开,一般由举报投诉中心或其他业务科室提出会商申请。
(二)即时会商。由举报投诉中心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联络员进行沟通会商。
各相关科室应指定一名举报投诉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与举报投诉中心的日常工作联络。
三、会商内容
(一)对举报投诉疑难案件及问题进行集体会商,共同协商研究案件及问题的定性,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对处理职责分工有不明确或交叉的举报投诉进行会商,落实主办单位。
四、相关程序
(一)举报投诉中心负责会商的日常工作,根据会商议题确定相应业务科室参加会商会议,并负责会议召集、记录。
(二)会商结果由记录人员填写《会商问题处理意见表》,参加会商人员在记录表上签字认可。
(三)对处理职责分工有不明确的举报投诉进行会商的,会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分管举报投诉中心的局领导指定一个主办单位。
五、其他事项
(一)为保证会商效果,会商单位应认真准备会商事项的相关资料。
(二)对会商形成的意见,相关科室必须严格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情况,不得推诿塞责或久拖不决。
(三)会商内容和结果应注意保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泄露。
(四)本制度于2014年12月16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