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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二十八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6月8日
三门县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推进全县养老服务业发展,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4〕37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0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功能完善、布局合理、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9643”的养老服务总体格局,即96%的老年人居家接受服务,4%的老年人在养老机构接受服务;不少于3%的老年人享有养老服务补贴。
全县城乡社区形成20分钟左右的居家养老服务圈,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紧急救援等养老服务基本覆盖所有居家老年人。全面确立以护理型为重点、助养型为辅助、居养型为补充的养老机构发展模式,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达到60张,其中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民办(民营)机构床位占比力争达到70%。县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街道)养老服务中心、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三级养老服务管理服务网络进一步健全。高龄津贴制度和护理补贴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
按照资源整合、就近就便、功能配套、方便实用的要求,加快建设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要通过改造设施、提升功能,推进已建的农村居家养老服务站、“星光老年之家”转型升级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农村敬老院转型升级为养老服务中心。到2015年,城市社区实现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三分之二的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其余农村社区建有居家养老服务站。到2016年,基本实现农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全覆盖。照料中心要为有需求的老年人,特别是高龄、空巢、独居、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集中就餐(或送餐)、托养、健康、休闲和上门照护等服务,并协助做好老年人信息登记、身体状况评估等工作。
要充分发挥社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养老服务功能,支持社区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的群众性文化体育娱乐活动,各类具有为老年人服务功能的公共设施都要向老年人免费开放。要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相关标准和规范,加快推进坡道、电梯、公厕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改造。
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通过政府补助、购买服务、协调指导、评估认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在城乡社区举办居家养老服务专业机构和企业等养老服务实体。鼓励支持家政物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社区日间照料等形式多样的养老服务。
依托社区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信息系统,为老年人提供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老年人需求的服务项目。有条件社区,要免费为低收入失能老人配置“一键通”等电子呼叫设备。
(二)加强养老机构建设。
大力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根据城乡规划布局,统筹建设各类养老机构。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鼓励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
公办养老机构建设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及低收入、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现有社会福利机构和乡镇(街道)敬老院,要完善设施、增强功能、转型提升为护理型养老机构。在满足“五保”、“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的同时,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并向周边社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项目。全面推广“家院互融”养老模式。到2016年,全县建有3个以上“家院互融”养老模式示范点,其中省级重点镇争取全部建有示范点。到2017年,全县新增床位1500张;建有一所30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健康养老机构;每个乡镇(街道)都要建设1所以上以护理为主的养老机构,每个省级重点镇(中心镇)都要建设一所150张以上床位的公办养老机构。
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转制为公办民营,以承包、委托运营、合资合作等方式,通过公开招投标,转给社会组织和企业运营。
鼓励引导有条件的农村,在坚持自愿原则下开展“以宅基地换养老”等探索,通过兴建村老年公寓、幸福院及配套服务设施,实行集中居住式居家养老。
(三)积极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
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引导乡镇(街道)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设养老护理床位。鼓励兴建老年康复医院。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对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以及举办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护理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在附合条件的情况下及时办理审批手续。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促进养医结合。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与社区医疗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合作。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到2015年建成一所以上医养融合的养老机构。
健全医疗保险机制。对于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定点条件的,可申请纳入定点范围,入住的参保老年人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医保部门要按照省有关规定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同时完善医保报销制度,切实解决老年人异地就医结算问题。
三、政策措施
(一)完善抵押政策。
民办养老机构以有偿出让取得土地、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不动产抵押登记部门应当予以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二)完善土地供应政策。
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在充分考虑当地老年人口增长速度和机构建设周期性特点的基础上,按照到2020年养老床位占老年人口总数6%以上的要求和养老机构床位年增长10%的基数,规划养老机构设置,预留和落实年度建设用地指标。对确需安排新增用地的养老机构(含老年活动设施)项目,在年度用地计划中重点予以保障。
社会力量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公办福利性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应当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核发划拨决定书、签订租赁合同或出让合同时,应当规定或者约定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分割转让(转租),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批准改变土地用途,如擅自改变用途的一律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