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土资发〔2015〕1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会议精神,深化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严格保护耕地资源,扎实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围绕“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的目标,按照生产集约高效、生活宜居适度、生态山清水秀的要求,在严格保护耕地和生态环境的前提下,立足全省土地资源禀赋和优势,通过优化城乡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转变土地利用开发方式,在深入推进低丘缓坡“台地产业”建设用地试点的基础上,积极开展低丘缓坡“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实施建设项目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将具备开发建设条件的山坡地块开发为城镇建设用地、农村建设用地、旅游观光建设用地及绿色产业建设用地,减少各类建设对平原优质耕地的占用,建设一批“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山、水、林、田、城为一体的生态型村镇和产业园区,促进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城乡统筹发展,探索一条“保护与保障并举”的土地利用管理路子。
二、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把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开展“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工作议程,建立健全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做好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工作顺利开展。
(二)精心规划,科学选址。
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基础,做好与城乡建设、林地保护利用、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划互动衔接,结合当地旅游等产业发展和村镇建设用地需求,选择区位条件好、资源环境承载力强、非地质灾害高易发区的地块作为项目用地试点区块,切实做好“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规划。
(三)因地制宜,合理利用。
按照“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原则,合理确定项目区块内各类用地规模和布局,结合“坡地村镇”建设用地试点项目区块地形地貌特征,依山而建,依势而就,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低丘缓坡资源,防止削峰填谷式平地开发,做到开发建设与生态保护并重。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
根据地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发展潜力,选择符合开发条件的“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分期分批组织试点,及时总结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工作创新的改革经验和成果,为全省面上推广提供实践示范,扎实有效地推进全省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 三、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主要目标。
1.耕地保护更加有效。积极探索“坡地村镇”建设“零占用耕地”的土地利用开发方式,有效减少城镇化建设对现有耕地的占用,切实保护平原优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促进全省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目标任务的全面落实,保障全省粮食生产安全。
2.用地保障更加有力。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充分利用林地、园地及未利用地推进村镇建设依山就势、点状开发,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破解耕地数量质量占补瓶颈,增强建设用地有效供给能力,缓解新型城镇化的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保障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用地需求。
3.村镇建设更加有彰。充分依托地域自然条件和区位优势,努力打造集约低碳的生产空间、宜居适度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形成村镇建设“一品一韵”,充分彰显区域特色、产业特色、建筑特色、景观特色、人文特色,加快推进山区的新型城镇化建设。
4.土地政策更加有方。围绕推进“坡地村镇”建设项目用地开发,探索建立适应山区新型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和旅游业发展用地的土地利用管理新制度,完善低丘缓坡综合利用政策保障体系和激励约束机制,更好地为“建设山上浙江,发展生态经济”提供土地政策支撑。
(二)重点任务。
1.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环境融合、生态保护”机制。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按照省委省政府“两美浙江建设”的部署要求,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用地方针,认真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和地质灾害评估,把环境影响、生态效益纳入试点工作重要内容,制定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地灾防治等具体措施,避免试点过程中引发生态环境、地质灾害等问题,实现低丘缓坡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相互融合,为打造生态、宜居型新型村镇提供用地保障。
2.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点状布局、垂直开发”机制。
按照“房在林中、园在山中”的要求,实行“点状布局、垂直开发”,在试点项目区块内的建筑实行依山顺势、错落有致、间距适宜的建设规划布局;建设用地按建筑落地面积进行等量开发,对未纳入建设用地开发的部分作为生态保留用地,尽量避免对建筑周边原始生态用地的占用。对交通便利、紧邻城镇周边、纳入城镇建设用地开发的低丘缓坡土地,可以点状布局建筑、进行单宗地开发,也可以多宗地组合开发,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对结合生态移民、下山脱贫、地灾避险、农房改造和中心村建设等工作,通过规划引导纳入村庄建设的低丘缓坡用地,可以实行点状农房建设用地或带状农房建设用地布局开发,打造生态型、集聚型村居,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对充分依托山林自然风景资源,开发生态(农业)观光、休闲度假、生态养生、露营运动等生态休闲旅游观光建设项目用地,均可以实行点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布局开发,促进我省旅游业的加速发展。
3.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征转分离、分类管理”机制。
按照“用多少、征多少,建多少、转多少”的原则,试点项目区范围内的用地,可以“征转分离、分类管理”。对试点项目区内建设占用的土地,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按建设用地实施管理;生态保留用地的,可以根据项目开发需要办理征收手续后,仍按原土地用途进行管理。实施试点项目建设且符合农村道路建设标准的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农村道路范围使用管理;符合林业生产经营条件的道路建设,可以纳入林业生产设施用地管理。试点项目农转用、土地征收参照城市建设用地批次报批要求实行单独组件报批,实施专项管理。
4.探索建立“坡地村镇”建设用地“点面结合、差别供地”机制。
根据“点状布局、垂直开发”的生态型建设用地要求,在试点项目区内实行“点面结合、差别供地”。实施点状布局单体开发的建设地块,可以按地块独立供地;实施点状布局整体开发的,可以实行多个单体建筑开发建设地块整体组合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生态保留用地可以不纳入供地范围;开发城镇建设用地的道路用地,可以纳入市政道路用地管理实行划拨供地。试点项目区内的建筑,可以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适当调整容积率、密度等要求,建设生态型村镇。试点项目区内旅游景区配套的咨询服务中心、游客集散中心、旅游停车场、景观绿化等公益性基础设施用地,可以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四、试点范围和期限
(一)试点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