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 浙江省 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人力社保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的实施意见
浙民福〔2014〕216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发展改革委、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精神,为推进我省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着眼积极老龄化和健康老龄化,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促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资源整合和分工合作,推动医养融合发展。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加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衔接,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切实提高养老机构服务水平,满足老年人的健康服务需求。
二、主要任务
(一)提高养老机构的医疗护理服务能力
在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开设医疗机构,提升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能力。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要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和助养型养老机构可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合作。
鼓励医疗机构到养老机构设点,提供有偿医疗护理服务。开展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
完善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业务协作网络。养老机构要与周边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急救、转诊等合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并协同医疗机构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
积极探索建立护理转移机制,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承接医疗机构内需长期照护的失能老年人,逐步解决医疗机构中老年人的“压床”问题。
(二)医疗机构积极支持养老服务
发挥社区平台整合医养资源的作用。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合作,逐步为辖区老人提供医养护一体化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健康体检、保健咨询、慢性病管理、健康教育和中医药等服务;逐步与老年人建立签约服务关系,在符合医保政策和确保医疗安全的前提下,按需提供家庭病床、上门诊视等服务,使老年人不出社区、不出家门就能够享受到专业的照料、护理、保健等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整合利用现有资源,配备必要的护理人员,可将部分床位转为康复护理床位,收治需要照护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到2017年,各县(市、区)至少有1所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医养结合服务;到2020年,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都要开展医养结合服务。
加快推进老年康复医院、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临终关怀医院等老龄型医疗机构建设。省级建立老年医疗中心、康复医院,有条件的地方设立区域性老年病医疗中心,三级以上综合医院应设立老年人服务窗口,二级以上综合医院设立老年病专科或服务窗口,有条件的设立老年病专区,鼓励部分医院转型为养老护理院。到2020年,有条件的县(市、区)至少建有一所具备二级综合医疗资质老年疾病专科特色明显的医疗机构。
同时,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医疗服务,增强为老年人服务的能力,并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优质服务。
(三)建立医疗护理和养老服务转接评估机制
加强出入院评估标准管理。从事医养结合服务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要建立评估机制,由内设的评估小组对出入院前后的老年人进行医疗护理、生活护理评估,给出评估意见,并形成完整的文书档案。
(四)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