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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2008版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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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目的与范围

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III.定义

1.公司定义

2.员工定义

3.工人定义

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

5.下级供应商定义

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

7.利益相关方定义

8.儿童定义

9.青少年定义

10.童工定义

11.强迫和强制劳动

12.非法雇用定义

13.救济儿童定义

14.家庭工人定义

15.SA8000工人代表定义

16.管理代表定义

17.工人组织定义

18.集体谈判定义

IV.社会责任要求

1.童工

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3.健康与安全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5.歧视

6.惩戒性措施

7.工作时间

8.报酬

9.管理系统

 

社会责任国际标准(SA8000)

 

I.目的与范围

本标准目的在于提供一个基于国际人权/惯例和国家法律的标准,保护和授权所有在公司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的生产或服务人员,包括公司自己及其供应商或分包方雇用的员工和家庭工人。

SA8000通过证据为基础的过程进行验证,本标准各项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不受地域、产业类别和公司规模限制。  符合本标准所界定社会责任有关要求,将使公司:

a.制定、维持并执行政策及程序,在公司可以控制和影响范围内管理有关社会责任的事宜。

b.向利益相关方可信地证明公司现有的政策、程序及举措符合本标准之规定。

 

II.规范性原则及其解释

公司应遵守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的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当国家及其它所有适用法律,通行的行业规定、公司签署的其它规章以及本标准所规范议题相同时,以其中对工人最有利的条款为准。

公司也应尊重下列国际协议之原则: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号(工作时间-行业)及建议116(工时减少)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29号及第105号(强迫性劳动及其解除)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87号(结社自由)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98号(组织和集体谈判权利)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0号及第111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歧视-雇用和职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02号(社会安全-最低标准)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1号(最低工资确定)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5号(工人代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38号及建议条款第146号(最低年龄及建议)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5号及建议条款第164号(职业安全与健康)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59号(职业康复与就业-伤残人士)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69号(土著人)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77号(家庭工作)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2号(最恶劣童工)

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第183号(孕妇保护)

《世界人权宣言》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联合国消除一切形式歧视妇女行为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关于艾滋病及就业守则

联合国反对各自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

关于政治和民主的国际公约

 

III.定义

1.公司定义:任何负责实施本标准各项规定的组织或企业的整体,包括公司雇用的所有员工。

2.员工定义:所有直接或通过分包受雇于公司的男性和女性个体,包括董事,总裁,经理,主管和工人。

3.工人定义:所有非管理人员。

4.供应商/分包商定义:给公司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组织,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者被用来生产公司货物和/或服务。

5.下级供应商定义:在供应链中直接或间接向供应商提供货物和/或服务的经营实体,它所提供的货物和/或服务构成供应商和/或公司生产的货物和/或服务的一部分,或者被用来生产供应商和/或公司的货物和/或服务。

6.纠正和预防行动定义:对不符合(相对于SA8000标准)进行及时、持续的补救。

7.利益相关方定义:关心公司社会行为或受此影响的个人或团体。

8.儿童定义:任何十五岁以下的人。若当地法律所规定最低工作年龄或义务教育年龄高于十五岁,则以较高年龄为准。

9.青少年工人定义:任何超过上述定义的儿童年龄但不满十八岁的工人。

10.童工定义:由低于上述儿童定义规定的儿童所从事的任何劳动,除非符合国际劳工组织建议条款第146号规定。

11.强迫和强制劳动定义:个人在任何非志愿性、受惩处或报复的威胁下工作或服务,或作为偿债方法的工作或服务。

12.贩卖人口定义:基于剥削的目的,通过使用威胁、武力,其他形式的强迫或欺骗进行人员的雇用、调动、窝藏或接收。

13.救济儿童定义:为保障曾从事童工、随后被遣散儿童之安全、健康、教育和发展而采取的所有必要的支援及行动。

14.家庭工人定义:与公司、供应商、下级供应商或分包方签有合约,不为自己工作的人员。

15.SA8000工人代表:由工人选举的或由工会任命,就SA8000相关事宜与管理层进行沟通的非管理层人员。

16.管理代表:由公司指定的高级管理人员,确保标准要求得以满足。

17.工人组织:为维护和改善受雇条款和工作条件,由工人组成持续的自愿性协会。

18.集体谈判协议:由一个或多个雇主与一个或多个工人组织签订的有关劳工谈判的合约,规定雇用的条件和条款。

 

IV. 社会责任之规定

1.童工

准则:

1.1公司不应使用或支持使用符合上述定义的童工。

1.2如果发现有儿童从事符合上述童工定义的工作,公司应建立、纪录、保留旨在救济这些儿童的政策和书面程序,并将其向员工及利益相关方有效传达。公司还应给这些儿童提供足够财务及其他支持以使之接受学校教育直到超过上述定义下儿童年龄为止。

1.3公司可以聘用未成年工,但如果强制教育法规的限制,他们只可以在上课时间以外的时间工作。在任何情况下,未成年工每天的上课、工作和交通所有时间不可以超过10小时,且每天工作时间不能超过8小时,同时未成年工不可以安排在晚上上班。

1.4无论工作地点内外,公司不得将儿童或青少年工人置于对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发展不安全或危险的环境中。

2.强迫和强制性劳动

准则:

2.1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ILO公约29条中规定的强迫和强制性劳动,也不得要求员工在受雇起始时交纳押金或寄存身份证件。

 

2.2公司及为公司提供劳工的实体不得扣留工人的部分工资、福利、财产或证件,以迫使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

2.3员工有权在完成标准的工作时间后离开工作场所。员工在给公司的合理通知期限后,可以自由终止聘用合约。

3.健康与安全

准则:

3.1公司出于对普遍行业危险和任何具体危险的了解,应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并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在可能条件下最大限度地降低工作环境中的危害隐患,以避免在工作中或由于工作发生或与工作有关的事故对健康的危害。

3.2公司应指定一名高层处理代表负责为全体员工提供一个健康与安全的工作环境,并且负责落实本标准有关健康与安全的各项规定。

3.3公司应定期提供给员工有效的健康和安全指示,包括现场指示,(如必要)专用的工作指示。应对新进、调职以及在发生事故地方的员工进行培训。

3.4公司应建立起一种机制来检测、防范及应对可能危害任何员工健康与安全的潜在威胁。公司应保留发生在工作场所和公司控制的住所和财产内所有事故的书面记录。

3.5公司应根据费用为员工提供适当的个人保护装置。员工因工作时受伤,公司应提供急救并协助工人获得后续的治疗。

3.6公司应评估工作行为之外孕妇所有的风险,并确保采取合理的措施消除或降低其健康和安全的风险。

3.7公司应给所有员工提供干净的厕所、可饮用的水及必要时提供储藏食品的卫生设施。

3.8公司如果提供员工宿舍,应保证宿舍设施干净、安全且能满足员工基本需要。

3.9所有人员应有权利离开即将发生的严重危险,即使未经公司准许。

4.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权利

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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