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关于做好清明节期间全县森林消防工作的公告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确保实现省级森林城市创建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公告如下:
一、3月21日至4月8日为全县森林禁火期,全县林业用地及林缘野外100米内为森林禁火区,在森林禁火期内,全体公民要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禁火区;
(二)禁止在禁火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烧香、烧纸钱、点蜡烛、送坟灯、烧坟草、放孔明灯;
(三)禁止在禁火区内烧荒、烧灰、烧地坎草、炼山等一切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在禁火区内吸烟、野炊、玩火;
(五)禁止在禁火区内违法狩猎和使用容易引发明火的猎捕工具及狩猎方法;
(六)禁止在禁火区内乘坐交通工具时向外丢弃火种;
(七)禁止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
(八)禁止其他容易引发森林火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