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推进市场监督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合理行政,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局各办案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使自由裁量权时,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职权范围内选择对当事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使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基于正当目的,遵循公平公正、过罚相当、综合裁量、程序正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对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违法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禁止畸轻畸重、重责轻罚、轻责重罚。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法定程序,依法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和救济权。
第六条 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方能实施行政处罚的,不得未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直接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
法律规范对责令限期改正没有明确规定期限的,应当确定合理的具体期限。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做到对情节显著轻微、无危害后果并能及时纠正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一)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法相同,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根据违法行为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可分为减轻、从轻、一般和从重处罚四个档次。
第十条 减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的法定最低限度以下适用处罚。减轻行政处罚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时不并处或在法律、规格和规章规定的最低处罚幅度以下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 从轻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幅度内使用较轻的处罚种类或选择法定幅度中较低的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从重行政处罚是指依法在行政处罚法定种类和幅度内适用较重的处罚种类或选择法定幅度中较高的部分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
(一)罚款为一定数额倍数的,一般处罚按照中间倍数处罚;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倍数;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从重处罚应高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轻处罚应低于中间值,一般处罚按中间值金额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