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行为的公平、公正、合理,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行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意见》等规定,决定对以县局名义作出的无照经营、商标侵权、产品质量不合格等六类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标准予以量化。
一、无照经营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照经营行为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浙江省取缔无照经营条例》第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无照经营的物品,处以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屡教不改等严重情节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没收其用于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
(二)具体标准
1.对一般无照经营行为处以违法经营额2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2万元。
2.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罚款的基准为违法经营额20%以上30%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2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2万元。
3.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处罚的基准为违法经营额30%以上50%以下,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
4.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按违法所得额50%以上1倍以下处罚,或者结合其提供的时间、次数综合情况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无照经营卫星属于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应当对提供条件者从重处罚。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罚款额按违法所得额50%以上3倍以下处罚或者按照其提供的时间、次数综合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最低不得低于5万元。
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或当事人口述的非法经营额明显不合理,又无其他证据证明的),参照同等地段、相同时间、相同行业、同等规模有照经营的经营额计算罚款基准幅度;无法参照的,罚款基准幅度视经营时间、行业、规模、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有《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使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二、商标侵权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1.《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二)具体标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非法经营额的,处以非法经营额2倍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是,处以2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2.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
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罚非法经营额1倍罚款;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2.销售不知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
3.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4.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5.故意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6.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等规定的其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有《商标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20%以下或者非法获利2倍以下罚款:
按照非法经营额计算:
1.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额在5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5万元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经营额30%以上70%以下的罚款。
按照非法获利计算:
1.非法获利不足1万元的,处以非法获利2倍以下的罚款;
2.非法获利1万元以上或者虽不足1万元但有严重危害后果的,处以非法获利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有《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商标法》第十条禁止使用的标志、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应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罚款幅度参照前项的规定。
有《商标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上销售的违法行为,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处以非法经营额10%以下的罚款;
1.非法经营额不足5万元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经营业在5万元以上的,处以非法经营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有《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以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在其规定的从轻或者从重处罚幅度内予以裁量处罚。
三、产品质量不合格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幅度量化标准
(一)处罚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