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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
用途土地收益金收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土地收益金收缴暂行规定》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8月10日
三门县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土地
收益金收缴暂行规定
为促进我县低效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加快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35号),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工业企业利用已有存量国有土地和多余厂房、办公用房,兴办商务和信息服务、研发设计、文化创意、物品储运、鲜活农产品销售、医卫慈善、科教文体等服务业,临时改变用途,按规定应当收取土地收益金的情形。
二、收缴标准
土地收益金以现行基准地价为基础,根据项目所处位置的土地级别,结合细分用地类型修正,按批准改变用途年限一次性缴纳。具体计算方式为:
土地收益金=临时改变工业用途房屋建筑面积×(商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细分用地类型修正系数÷调整系数-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批准年限修正系数。
上式中的细分用地类型修正系数在参考三门县现行基准地价成果基础上通过综合分析确定;调整系数系以容积率为1的工业用地作为参照物,通过测算容积率为1的商业用地并综合考虑不同级别差价,进而换算成调整系数;批准年限修正系数根据公式[1-1/(1+r)n]/[1-1/(1+r)m]确定,其中 n代表临时改变使用年期(1至5),m代表商业最高使用年限即40年,r代表土地还原率6%。1至5年的年期修正系数依次为0.0627、0.1219、0.1777、0.2303、0.28。
具体收缴标准详见附件《三门县城区临时改变工业用地房屋用途收益金换算表》。
三、收缴程序
1.申请。要求临时改变用途项目单位向县国土资源局提出临时改变用途缴纳土地收益金的申请。申请资料应当包括:申请书、建设规划部门工作联系单、土地使用权证书、房产所有权证书、环保和消防等相关部门初步审查可行意见。
2.审核。对利用无合法土地和房产手续来申请临时改变用途的用地项目不予受理;对未经建设规划部门受理审核并通过环保、消防等相关部门初步审查可行意见的不予受理。
3.收缴。县国土资源局对同意临时改变用途的,在批准临时改变用途项目时按照上述收缴标准一并收取土地收益金。
四、监督管理
1.土地收益金应当存入县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