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三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8日
三门县县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行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财政专户管理办法》(财库〔2013〕4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预执〔2015〕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是指在确保资金安全、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效益”的要求,建立以公开招投标和竞争性谈判为主要方式(以下简称“招投标”)的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机制,以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为主要操作方式,盘活财政沉淀资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防止资金存放方面的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财政资金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财政资金包括县级财政在国家金库三门县支库(以下简称“县国库”)的活期存款、县财政局管理的财政专户存款和社会保障基金。
国库存款资金的竞争性存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14〕84号)及《浙江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财政资金竞争性存放商业银行定期存款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浙财预执〔2014〕43号)规定,在保证支付和到期存量债务融资需求的前提下,由县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调剂部分资金委托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进行招投标。
财政专户资金和社会保障基金,在留足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原则上应全部实行竞争性存放。
依照国务院、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竞争性存放管理的财政资金,由县财政局向县人民政府书面报告,并提供相关依据或具体情况,经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第四条 财政资金存放坚持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是指在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和财政支付流动性需求基础上,实现财政资金保值增值。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是指财政资金招投标及存放过程公开、程序透明、结果公正,并纳入单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
第二章 财政专户账户开设管理
第五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应采取招投标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不具备招投标条件的,应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
(一) 满足资金管理核算要求的银行数量少于3家;
(二) 资金量较少,采取招投标方式成本相对较高;
(三) 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招投标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
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应通过财政局班子领导办公会议讨论确定,并在会议记录中反映采用集体决策方式的原因,对备选银行的评比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最后决定等。
第六条 选择财政专户开户银行的指标可采取综合评分法,评分指标主要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经济发展贡献和综合收益水平等方面。
(一)经营状况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方面;
(二)服务水平指标主要反映开户银行信息系统建设、对账服务、分账核算服务、以往提供财政服务履约情况等方面;
(三)经济发展贡献由投标银行的存贷比、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政府性项目贷款及在当地纳税情况等指标组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