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印发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三十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三门县土地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行耕地先补后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31号) 、《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垦造耕地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1〕6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占优补优”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浙土资函〔2015〕48号)和《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等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政府性投资、自行开发的土地整治项目,其主要包括:
(一)农用地整理,是指在农用地区域通过实施土地平整、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保持等工程,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的活动。主要包括标准农田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标准农田质量提升、耕作层剥离再利用等项目。
(二)建设用地垦造为农用地,是指对农村地区散乱、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建设用地以及工矿建设用地,通过工程技术措施,改造为农用地的活动。主要包括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是指对宜耕后备土地资源通过整治措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生态环境的活动。主要包括对低丘缓坡、荒滩、闲散地、废弃地、低效园地、滩涂等非耕地资源进行垦造耕地的项目。
积极鼓励自行开发实施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自行开发指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作为业主自筹资金对非耕地改成耕地及“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用于农业开发。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领导全县土地整治工作,建立三门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土地整治中的重大事项。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认真按照《三门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要求》(详见附件1),全力配合支持土地整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制定年度开发计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以及水土保持、林地保护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协调一致。
第五条 土地整治项目应当保证质量,符合现代农业要求,并进行特殊保护。
第二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项目所在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向当地乡镇(街道)申请,乡镇(街道)在收到项目申请后,负责对项目作进一步分析论证,收集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县国土资源局初审。县国土资源局在接到申请立项有关资料后,及时组织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进行实地踏勘、复核,符合开发条件的,列入年度开发计划,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
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立项后,所在乡镇(街道)应及时落实项目区地形图测量;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项目规划设计,编制项目施工图和工程造价预算书;规划设计文本提交县国土资源局,由县国土资源局召集专家技术人员进行论证评审。专家组认为该规划设计达到《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要求的,乡镇(街道)方可组织项目实施。
为了规范项目坐标数据,便于项目入库统一性,土地整治项目的前期测量、设计、预算、竣工验收测量单位由县国土资源局确定。
项目组织实施单位应当向县国土资源局提交下列材料:
(1)土地整治项目立项申请书;
(2)土地整治项目规划设计材料及相关图件;
(3)土地整治项目资金预算;
(4)建筑物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以及村经济合作社或村民(代表)会议的意见;
(5)土地整治后形成耕地的后续管护方案;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资料。
自行开发项目,还需提交与项目权属单位签订十年或以上的承包合同、项目区块实施前现状照片、项目公示、项目政策处理完结等资料。
第七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批准立项后,乡镇(街道)将工程预算造价报财政部门进行审核。依照《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门县关于规范建设市场秩序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三政发〔2005〕29号),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用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工程款、设计费在30万元以上,监理费在15万以上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工程款在30万元以下的项目,按《关于印发三门县乡镇及村级工程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三政办发〔2011〕100号)执行。
招投标结束后,乡镇(街道)按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并报县国土资源局备案。
第八条 政府性投资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设计进行变更的,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在百分之十以内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报经县国土资源局批准;资金预算的变化幅度超过百分之十的规划设计变更,应当按照原立项审批程序报经县政府批准。
第九条 县国土资源局要督促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督管理,并要求监理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第十条 土地整治工程要严格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和经批准的规划设计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对土地整治工程施工全过程负全责,应落实专人负责项目的实施,行政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乡镇(街道)在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分别提交工作总结后,应组织相关人员对工程进行初步检查验收,认为该项目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完全达到验收标准的,要落实项目竣工图测量;由施工单位编制工程竣工结算书,乡镇(街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工程价款结算审核;委托农业部门进行土壤检测;取得工程价款审核报告和土壤检测报告后,编写工程项目总结材料,向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工程竣工验收。
县国土资源局收到乡镇(街道)对该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县土地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按《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和《三门县土地自行开发项目综合质量等级评定表》(详见附件2)对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将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及相关资料及时转呈上报省、市国土资源部门,并进行上图入库。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乡镇(街道)应及时协助村民委员会或土地承包户安排项目区内农作物种植,签订耕作协议,落实经营管理制度。
同时,要加强项目后续管护,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垦造耕地项目通过验收后,由县农业局负责项目后续管护工作和地力提升工程,建立新增耕地质量定期监测制度,指导农作物种植,防止新增耕地抛荒,管护期不少于三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县土地整治资金来源:
(一)耕地开垦费;
(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三)土地出让金中的用于农业开发部分;
(四)土地指标成本回收款;
(五)异地委托造地的结余资金或土地占补指标的调剂收入;
(六)预算安排和其它用于土地整治的资金。
第十四条 对于批准立项的土地整治项目,按下列标准给予资金贴补:
(一)政府性投资项目
1.工程性资金支出:根据开发项目地块的平缓度、土层土质优劣、植被状况、水利设施配套情况和耕作道路通达等条件编制概算。具体项目分以下三类:(1)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工程性投资35000元/亩以内,其中通往项目区的道路和项目区内的道路总投资不超过项目工程性投资总额的25%。特殊地块开发条件较差的,适当可以增加投入资金;(2)农用地整理涉及的耕作层剥离再利用项目工程性投资25000元/亩以内;(3)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性投资5000元/亩以内。
2.政策处理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补助费:政策处理补偿费和工程管理补助费按每亩核定给乡镇(街道),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旱地改水田”耕地质量提升、耕作层剥离再利用和宜耕后备资源开发涉及的垦造耕地项目补给5000元/亩;农用地整理涉及的标准农田项目补给3000元/亩。
政策处理补偿费,主要用于村级组织集体资源性补偿和经营者地上附着物补偿;工程管理补助费,主要用于工程项目前期资料组织,工程项目测量、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规划评审、招投标实施、工程施工管理及监理、竣工资料组织、验收申报资料组织、项目后续管护等费用。两项补助资金,要优先确保政策处理补偿费到位。
(二)自行开发项目
1.项目补助标准。工程竣工验收采取质量验收100分制综合打分方式进行,评定质量等级。综合评分在90分以上(含90.0分)为一等,80—89分(含80.0分)为二等,70—79分(含70.0分)为三等,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验收不予通过。(质量评定表详见附件2)
(1)经质量评定得分为90分,给予业主200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提升1分,增加项目资金补助100元/亩;质量评定得分为80分,给予业主190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提升1分,增加项目资金补助100元/亩;质量评定70分的,给予业主18000元/亩项目资金补助,每提升1分,增加项目资金补助100元/亩;
(2)项目区外配套机耕道路(宽度4米以上)达到《浙江省准四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试行)》的要求,给予100元/米的补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