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户口迁移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三门县城镇户口迁移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6〕30号)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门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三政发〔2016〕 41号),为规范本县户口迁移业务办理,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公民的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县公安局负责户口迁移审核、办理落户手续;县建设规划局、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出具房屋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县人力社保局负责出具就业情况证明、养老保险证明;县财政(地税)局、县国税局负责出具企业完税证明;其他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内户口迁移,应当遵循以下要求:
(一)户口登记在城镇的公民,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
应当将户口迁至本人合法稳定住所处(集体户人员办理户口簿时需提供无房产证明)。
(二)家庭户一般不得迁至单位集体户落户。
(三)未成年人应随监护人迁移户口。
(四)本县非行政村户口人员迁往行政村,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1.迁移人及配偶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
2.迁移人在城镇无合法稳定就业;
3.迁移人及配偶实际生活居住在其原籍农村合法稳定住所的。
县外非行政村户口人员申请迁往本县行政村的,不予办理。
第三章 申请与条件
第五条 在城镇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包括本人或者配偶拥有的)或政府提供的廉租房、公共租赁住房使用权的人员,可申请在房屋所在地登记为常住户口。非住宅用房不得落户。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房屋所有权或使用权凭证等。
第六条 在城镇无合法稳定住所但有合法稳定就业且按国家规定在县内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1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可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申请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浙江省居住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营业执照等。
第七条 被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公司(不含国有参股)、国有企业(不含国有参股)录用、调动的正式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组织人事部门录用(调动)证明、单位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八条 在本县城镇有合法稳定就业,具有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大专以上学历,在县内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连续满半年、且在现居住地连续居住满半年、取得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初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的各类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申请时需提供: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浙江省居住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职业资格证明、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社会保险缴费证明、商品房所有权人出具的经公证的同意落户证明和租赁合同、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无房屋权属证明等。
第九条 被县政府认定的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人员,如在本县从事体育、文艺、民间传统工艺等行业的特殊技能和特殊专业人员,可申请在就业地所在社区或就业地所在镇(街道)租赁的商品房登记为常住户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