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投融资体制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创新,鼓励和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提高公共产品质量与效率,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有关精神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9号)文件要求,经研究,现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健全组织保障
(一)切实提高认识。在公共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是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市场活力、打造经济新增长点的重要改革举措。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推广PPP模式的重要意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县委、县政府决策部署上来,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抓好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三门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制定全县PPP工作总体规划,指导和推动各部门开展PPP工作。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等职能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县财政局要强化统筹协调,会同县发改局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沟通协调与信息交流,履行PPP工作政策制订、业务指导、信息管理等职责。县发改局要会同县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加强对社会投资的引导和项目管理。人民银行三门县支行等金融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金融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引导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支持PPP项目融资。教育、科技、民政、人力社保、国土、环保、建设规划、交通、水利、农林、文化、卫生计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行业特点,抓紧完善落实本领域内推广运用PPP模式的政策措施,加强对本领域内PPP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二、规范项目实施
(三)加快建立PPP项目库。要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等公共服务领域推广运用PPP模式,优先选择收费定价机制透明、有稳定现金流的项目。县财政局、县发改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全县PPP项目库,做好项目储备,并向社会公开推介,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特定领域需要实施特许经营的,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执行。
(四)鼓励存量项目转化。要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要求,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公共服务项目,鼓励转型为PPP项目,引入社会资本参与升级改造和运营管理,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腾出资金用于重点民生项目建设。推动投融资平台改革创新发展,对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市场化运营的,在其承担的地方政府债务已纳入政府财政预算、得到妥善处置并明确公告今后不再承担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职能的前提下,可作为社会资本参与当地PPP项目。严禁融资平台公司通过保底承诺等方式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进行变相融资。
(五)科学决策新建项目。要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财政收支平衡状况,统筹评估论证新建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证决策质量。建立多部门参与的项目协调联审机制,提高项目决策质量和效率。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授权的项目实施机构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明确风险分配基本框架、项目运作方式、交易结构、合同体系、监管架构、采购方式选择等内容。县财政局要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物有所值评估工作,并开展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发改、建设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要推动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和项目立项审批的联动,提高审批效率。PPP项目实施方案由行业主管部门报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六)择优选择合作伙伴。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选择项目合作伙伴。项目实施机构应当依托政府采购信息平台,及时、充分向社会公布项目采购信息。采购中应综合评估项目合作伙伴的专业资质、技术能力、管理经验和财务实力等因素,择优确定诚实守信、安全可靠的合作伙伴。加强项目政府采购环节的监督管理,保证采购过程公平、公正、公开。
(七)完善项目合作机制。项目实施机构或政府授权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签署项目合同。项目合同要符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合同指南要求,合理确定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权责对等原则合理分配项目风险,明确项目的产出说明和绩效要求、收益回报机制、退出安排、应急和临时接管预案等关键环节,实现责权利对等。项目合同、股东合同等应报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合同签订后报财政部门和法制机构备案。协议签订后内容发生实质性调整或变更的,凡涉及政府出资或补贴、收费标准等内容的,须经财政、发改等部门确认。
(八)规范项目执行。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机构要根据项目合同约定,监督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履行合同义务,严格按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建设和运营,确保项目质量,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利的公共服务。政府有支付义务的,应按合同约定和绩效指标向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支付费用,并执行约定的奖励条款或惩处措施。设置超额收益分享机制的,社会资本或项目公司应及时足额向政府支付超额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