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已经十五届县政府第四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6年7月22日
三门县城镇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公通字〔2016〕32号)、《台州市户口迁移暂行规定(试行)》(台政办发〔2016〕33号)和《三门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三政发〔2016〕30号)文件精神,积极稳妥推进我县户籍制度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推动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促进我县经济社会转型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县常住人口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以及由此派生的自理口粮户口、蓝印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划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户籍制度改革后,本县户口登记不再标注户口性质。
第三条 因购建房屋或租赁房屋、稳定就业、人才引进、投资纳税、贡献突出以及亲属投靠等原因申请在城镇落户的,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经常居住地登记、人户一致、整户迁移和一房一户原则,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就业为基本条件,实行户口迁入地条件准入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