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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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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十六届县政府14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6月11

 

 

 

三门县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证财务会计资料真实、完整,根据《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包括资源性、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资产。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平调、破坏。

第三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资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承担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职能。村党组织要领导、支持和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职能。

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会承担农村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监事会承担内部监督工作,对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负责。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监督与指导体系,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加大财政投入,扶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维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县农林局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监督。县农林局农经站承担日常具体工作。县监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海洋与渔业局、县水利局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责任主体,应当确定专门机构和工作人员负责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指导服务和权益维护等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审计工作,所需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农村集体财务收支的审核、会计核算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  集体资产经营

第六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资产登记制度,定期清查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资产,如实登记资产存量及变动情况,做到资产明晰、账实相符。对报废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核销。

第七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资产可以直接经营,也可以采取发包、租赁、合资、合作等方式经营。

单位和个人经营或者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应当与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书面合同,合理确定合同期限、标的,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每年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听取、审查董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工作报告和监事会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的监督工作报告,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年度经营管理和制度建设等重大事项。

第九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人员,不得以本集体资产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村集体经济组织捐款捐助或者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摊派。

第十条  农村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大会授权的成员代表大会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年度财务预决算、收益分配和非生产性支出方案;

(二)农村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经营目标及重大经营事项的确定和变更;

(三)重大投资项目、工程建设项目;

(四)集体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

(五)留用地和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使用;

(六)宅基地的分配;

(七)依法进行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

(八)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方案;

(九)涉及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前款所列事项的表决过程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监督机构全程监督。其中,第三项规定的事项在提请表决前,还应当由董事会说明可能造成的风险。

重大事项交付表决前,应当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进行公示,征求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十五日。重大事项表决应当由成员(代表)在会议记录本上签字。

第三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本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和会计制度。

第十二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分设现金与银行存款日记账,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日记账均应按实际收付款项的日期顺序登记。实际收付款日期与票据开票日期不一致的,可在票据空白处注明。

第十三条  开立银行账户。每个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开设一个基本存款账户,用于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在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以外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申办贷款的,可以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只能用于还贷结算。除土地补偿费专门账户外,不得开设其他专用或者临时账户。

账户实行支票户管理,银行印鉴应分别保管,不得由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鉴。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单笔1000元以上开支(工资除外)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以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对于工程项目支出、资产发包租赁收入以及借款收入等票据报账时,应附有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决议、合同文本、招投标文书等必要的附件,按规定应纳入招投标的工程竣工结算后应取得合法的正式票据,入账时须附有合同、工程决算审核报告。

第十四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库存现金限额为5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金的需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非出纳人员不得经管现金的收付业务和现金保管业务。不得坐支现金,不得挪用公款,不得公款私存、多头开户,不得白条抵库、未批先报,不得设立“小金库”、保留账外公款,不得以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四章  资金审批管理

第十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坚持艰苦创业、勤俭办事、勤政廉政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村主要干部应以身作则,带头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健全财务审批制度,规范审批手续,支出票据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联签审批制度。一切财务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由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联签人方可审批。对手续不完备、内容不真实、用途不明确、开支不合理的费用,联签人不得审批,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不得入账。

财务处理流程一般按“经手人注明用途并签字→村监会(监事会)审核并签字盖章→联签人审批→村集体资产专管员审查付款→乡镇(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服务中心审核入账”。

第十七条  实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联审联签制度,开支审批权限如下:

1.单项单笔支出5000元以下,须经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研究签批;

2.单项单笔支出500020000元,须经村务联席会议同意后,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签批,入账时附村务联席会议会议记录;

3.单项单笔支出20000元以上的事项,须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并形成书面决议。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董事长共同签批,入账时附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记录。已签订协议的事项,付款按协议执行。

各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上述限额制订细则,经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通过,报乡镇(街道)批准。但不得突破上限。不得化整为零、化大为小,避开限额审批权。超越审批权限的审批行为无效,如造成损失的,由参与超越权限审批且表示同意的人平均负担。

第十八条  村干部违反规定擅自审批或付款的,由审批人或付款人承担责任,造成集体资金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赔偿,并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差旅费实行一程一报,按规定及时报销。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产生的交通差旅费需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注明具体事由并有相关村干部的证明签字,报销时需附正规车船费、住宿费发票,出县外办事或参加会议还需附乡镇(街道)审核同意的申请或会议通知。县域内(本乡镇、街道以外)出差每人每天补贴60元(包括餐费、城区内车费),原则上不得报销住宿费,特殊情况确需住宿的,住宿费每晚不得超过100元,报销时需附村务联席会议同意记录(在本乡镇、街道内不得报销住宿费)。出县外办事或参加会议,住宿费每晚不得超过240元,每人每天补贴100元(包括餐费、市内车费),不得另外报销餐费,出县外办事要严格控制人数、时间。除森林防火、抗洪抢险和突发性事件、突击性任务等特殊情况外,村干部因公外出办事不得租用车辆。

第二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执行公务零接待制度。严禁各村之间及村内以任何名义用集体资金相互宴请、赠送礼品及安排其他消费活动。村级会议不得安排用餐,不得发放会议纪念品。各级、各部门在村召开的现场会、推进会、观摩会等产生的费用由会议主办单位承担。

第二十一条  加强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在村集体经济中列支的资金管理。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经费需要村集体经济列支的,必须列出预算方案,提交村民(社员股东)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讨论时说明详细用途、金额等。村集体经济组织列支的村级社团经费应在预算额度内按实报销,报销手续与村级其他经费一样。

应当列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的资产、资源、资金不得委托、挂靠或用变相手段以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的名义收入。与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益相关的赞助款不得挂靠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收取。严禁以村老人协会等村级社团名义借村办公楼、宗祠落成之机大操大办、收受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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