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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三门县2018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县修复振兴浙江渔场暨“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现将《三门县2018年度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三门县修复振兴浙江渔场 

      “一打三整治”行动协调小组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三门县2018年度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方案

 

为确保2018年度伏休制度在我县的顺利实施,有效养护海洋渔业资源,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维护广大渔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省、市伏季休渔管理工作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思想更加统一、态度更加坚决、措施更加有力、工作更加严实”的工作要求,确保全县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大局稳定,力争规内渔船伏季休渔“零”违规、渔民老大“零”伤亡、防台防汛“零”事故,圆满完成伏休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组织领导

伏季休渔管理是修复振兴浙江渔场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为确保今年伏季休渔工作顺利实施,县委、县政府成立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下设伏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伏休办)和六个工作组,并明确分工及责任要求。各成员单位要在县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工作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经信、商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加强协作,建立相应工作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保证各项管理措施落到实处。

 三、禁渔范围、时间和作业类型

(一)禁渔作业类型

除钓具外的所有作业类型。

(二)禁渔休渔时间

1. 梭子蟹禁渔期:北纬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为主要捕捞对象的作业渔船生产。

2. 单船桁杆拖网(桁杆拖虾)、笼壶类、刺网类、围网类及船敷箕状敷网(敷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日12时。

  3. 单锚张纲张网(帆式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农业部规定的海洋捕捞过渡渔具中其它张网作业休渔时间:5月1日12时至8月16日12时。

4. 拖网类及其它未列举海洋捕捞作业休渔时间均为:5月1日12时至9月16日12时。

5. 产卵带鱼保护区保护规定:北纬28度30分至30度30分、东经125度以西到机动渔船底拖网禁渔区线以东海域,5月1日12时至6月30日12时禁止以捕捞产卵带鱼为主的作业渔船进入该保护区生产。

6. 东海带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保护规定:核心区4月16日12时至7月1日12时,禁止所有捕捞作业生产。(注:核心区由以下6点连接而成:A点:北纬30度30分、东经123度10分;D点:29度0分、122度35分;H点:28度30分、122度10分;I点:28度30分、122度30分;E点:29度0分、122度55分;B点:30度30分、123度30分)

7. 捕捞许可证核定两种作业类型或一种作业类型两种作业方式的,只要其中某个作业仍处于休渔期内,则该捕捞渔船仍要进行休渔,并不得在休渔期间进行作业变更(变更为休渔时间一致或更长的作业除外)。

8. 渔业捕捞辅助船随上述不同作业实行同步休渔。

四、工作安排

(一)伏休前期(3月底—5月10日)

1、各乡镇(街道)、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结合鱼贯安全大排查,准确掌握应休渔船数据,并填录年度各阶段应休渔船名单,通过伏休执法信息平台上报上级。

2、各部门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宣传车(船)等各种媒介,深入渔村、渔港、渔船,广泛宣传海洋伏季休渔制度。及时召开伏休工作部署会、船东、船长及家属会议,广泛动员,周密部署,确保各类应休渔船按时进港休渔,做到“船进港、网封存、证集中、人上岸”。

3、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定人联船”的作用,县海洋与渔业局要利用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提前加强对应休渔船的监管,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提醒按时回港休渔,确保5月1日12时前所有应休渔船(特别是捕捞辅助船)及时回港休渔,提前做好先期回港休渔渔船的船位核实,确保能按省、市规定时限及时上报休渔渔船首报表。同时,要利用好渔船安全救助信息平台,及时发送伏休相关政策,通报伏休违规查处情况,准确掌握应休渔船动向。

4、各乡镇(街道)与应休渔船的船东、船长签订承诺书,县海洋与渔业局各片组工作人员要加强指导,积极配合;联合市场监督、经信、商务等相关部门与供油、供冰、供水单位签订保证书,与造船企业签订责任书;各乡镇(街道)妇联负责与船东、船长家属签发倡议书。

5、各乡镇(街道)严格落实“定人联船”监管制度,及时调整更新“定人联船”责任人,要求每名“定人联船”责任人所联应休渔船最多不超过5艘,形成“定人联船”责任人花名册并予以公布,督促责任人做好渔船日常检查情况的记录。

6、4月份,各乡镇(街道)、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海洋与渔业局要组织开展幼鱼保护集中行动,全面加强海上、港口、陆上执法检查,严打非法捕捞、销售、利用幼鱼行为和使用、携带违禁渔具行为,形成高压态势,即保护幼鱼又为渔具整治和全面伏休奠定基础。

7、各乡镇(街道)、县海洋与渔业局要提前谋划,积极化解饵料供需矛盾,提前出台饵料短缺应对预案,加强配合饲料的推广应用,要把幼鱼保护、伏休政策宣传到每个养殖户,让养殖户知晓并遵守政策规定,重视渔获物饵料可能短缺的形势,做到未雨绸缪。

(二)伏休中期(5月11日—8月1日)

1、加强应休渔船的船位监控,不定期组织开展船位核查,切实管住辖区内应休渔船。

2、组织船东、船长开展伏休教育与安全培训,做好防汛、防台相关工作。

3、加强对港口及附近海域的巡航执法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同时,配合省市开展伏休巡航执法,并开展海上、滩涂违禁违规渔具清理。

4、县“一打三整治”成员单位要落实监管责任,协同配合,加强陆上管控,严防辖区内出现规模化违禁渔获物现象。

5、加强对钓具作业和休闲渔船的管控,防止冲击伏休大局。

6、做好围(敷)网、拖虾、刺网、笼壶及配套捕捞辅助船的开捕管理,从严控制配套开捕捕捞辅助船数量。

7、切实加强渔业辅助船的伏休管理,严格按照《台州市渔业辅助船休渔管理规定》,在部分作业开捕后实行出海渔业辅助船与捕捞船定点联船制度,做好备查卡片申领、发放工作。

8、要严格按照“检查一艘、合格一艘、放行一艘”的要求,强化开捕渔船检查,严防证业不符渔船、存在安全隐患渔船以及违规违禁渔具入海。

9、各乡镇(街道)、海洋与渔业、公安、边防、市场监管、经信、商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开展对市场、船厂、冷库及供油、供冰单位的检查。

(三)伏休后期(8月1日—9月16日)

1、各乡镇(街道)、县海洋与渔业局要继续做好在休渔船的船泊位监控和核查;做好8月1日、8月16日、9月16日三个节点的开捕渔船的出港检查工作。

2、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海上和港口执法检查,严防不合规格幼鱼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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