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三门县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10日
三门县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县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工程变更行为,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投资预算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县本级政府、县属国有企事业单位采用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方式,利用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安排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是指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施工期间,发生的涉及施工合同价款的工程变更等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审核,是指工程变更实施前的审核。工程变更应遵照“先报批、后实施”的原则,未经报批擅自实施的工程变更,由相关部门先组织调查核实后,再进入变更审批程序。
第二章 工程变更范围
第五条 以下情形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涉及工程费用增减的施工方案变更;
(三)非施工方原因引起材料与设备的换用;
(四)工程施工内容的增减;
(五)因错项、漏项引起的标底预算工程量或清单工程量编制差错;
(六)其他实质性变更。
其中第(五)项由原预算审核批准单位认定。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变更范围,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执行:
(一)合同中各种暂估价的签证;
(二)根据合同条款计算的人工、材料、机械差价调整;
(三)政策性调价引起工程价款的变化;
(四)工程的奖罚和索赔。
第三章 工程审批权限和变更程序
第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实行联审制度。审核小组由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公管办和行业主管部门等组成,县发改局负责日常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如下:
(一)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万元(不含5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
(二)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50-40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报分管投资县领导批准。
(三)单项或累计变更增加金额400万元以上(含)的,建设单位研究确定后报行业主管部门出具技术审查意见,再报县发改局,由审核小组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投资县领导审查后,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批准。
(四)为提高工程变更审批效率,当工程变更达到需上报审批额度后,单项增加费用10万元(不含10万元)以下的工程变更,原则上由建设单位研究确定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备案后,予以实施。审核小组可视情况对该项变更内容予以审查。
第九条 因应急抢险救灾等紧急情况,急需工程变更的,由建设单位或应急部门自行组织实施,但须留存证据材料(包括影像资料等),事后按规定报批。
第十条 审核小组根据实际需要,对工程变更备案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如工程变更涉及技术变更,且行业主管部门或审核小组认为有必要的,由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单位、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工程变更的必要性、技术性和经济性进行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