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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2021-06-29 三门县 收藏
朗读

一、2018年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老保障政策的背景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衔接转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59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农业厅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台州市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办法》(台政函〔2017〕131号)等有关文件精神,为完善被征地农民保障机制,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我县需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政策进行完善和补充。

二、调整内容

1、参保范围和对象、参保人核定和保对象确定

参保对象确定为第二轮土地承包以来,持有被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的集体所有耕地及其他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家庭中年满16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征地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其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已按规定享受过国家有关社会保障待遇的国有集体企业及相关人员和已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不纳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范围

参保人数核定根据拟征收集体耕地及其他农用地的数量为基数,以被征地村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耕地及其他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基本参数,核定参保人员名额。

按照“即征即保、人地对应、征收谁安置谁”的原则,将被征收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的农户家庭中符合条件的成员作为参保对象,明确参保手续办理期限。对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被征地农户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变更或终止土地承包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已征地但尚未参保的成员。

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名单、调剂名单要公开、公平、公正,必须履行“五议两公开”程序,即党员群众建议、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成员(代表)会议决议、表决结果公开、实施情况公开。表决结果由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节余的指标,由乡镇(街道)及时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和人力社保部门核销。参保指标有效期最长为1年。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参保人员名单上报后原则上不得变更。

2、政府补助及缴费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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