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质量强县建设,引导和激励全县各行各业加强质量管理,追求卓越绩效,促进提质增效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质量提升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浙政办发〔2015〕30号)《台州市政府质量奖评审管理办法》(台政办发〔2018〕32号)及《三门县质量强县“十三五”规划》(三政办发〔2016〕78号)等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是三门县人民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荣誉,是三门县政府为促进产品质量、服务质量、工程质量、环境质量提升,对积极实施卓越绩效管理、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或组织给予的最高质量奖励。
第三条 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评审遵循科学和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好中选优的原则,在企业或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基础上,定期组织评审,获奖企业或组织数每次不超过2家。为强化三门县政府质量奖培育创建,激励企业或组织不断提高质量管理水平,设立“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获“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或组织按当年度申报和评审情况确定,总数不超过1家。
第四条 鼓励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政府产业发展导向的企业或组织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
第二章 评审组织
第五条 县政府成立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由县政府分管领导、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共11人组成,其中县政府分管副县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市场监管局局长和分管副局长等4人为常设评审委员,并在县质量强县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人中随机抽取4人,在县人大、县政协推荐的名单中分别随机抽取1人,专家学者由县评委办随机邀请1人。县政府分管副县长担任县评委会主任,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和县市场监管局局长担任县评委会副主任。评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指导和监督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定活动的开展,决定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定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定程序等重要工作规范;
(三)审查评审结果,提请县政府批准三门县政府质量奖拟奖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六条 评委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委办”)设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日常监督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修)订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实施细则、评审程序和评审员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二)建立评审员专家库,负责评审员聘任及监督管理;
(三)组织开展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报工作,受理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申请;
(四)对申报企业或组织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组织;
(五)组建三门县政府质量奖评审组对企业或组织进行评审,批准现场评审实施计划,并监督考核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六)向评委会报告评审结果,提请审议候选企业或组织名单;
(七)宣传推广获奖企业或组织的质量管理先进经验,监督获奖企业或组织持续实施卓越绩效管理,规范使用获奖荣誉。
第七条 评审组应由3名以上经资格认可的评审员组成,并实行评审组长负责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企业或组织的申报资料进行评审,提出进入现场评审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二)制订现场评审的实施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现场评审;
(三)提出建议授奖的企业或组织名单。
第八条 评审员应具备较高的法律、政策和专业水平,有丰富的质量管理工作经验,公道正派。
第三章 申报条件和评审标准
第九条 申报三门县政府质量奖的企业或组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三门县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经营5年以上;
(二)生产经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产业政策要求;
(三)实施卓越绩效管理模式,主要经济指标和社会贡献程度居县内同行业或同型企业前列,主导产品的技术和质量指标达到国际或国内先进水平,非营利性组织社会贡献程度位于行业前列;
(四)积极开展质量创新、标准创新和品牌创新,特别是在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造方式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取得成效,创新成果在国内有较大影响;